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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现予以公布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 *** 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 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
实施细则林业部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
序号 文件号名称 发布机关1
濒办字
[2002]7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2
办安字
[2001]4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
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
[2000]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11
林基发
[2000]10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
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
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
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
[1998]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
[1998]2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
[1998]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
[1998]1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十八大后国家林业局是否被撤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被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而非十八大。
2018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成都市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