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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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四川省成都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他森林植物的病害、虫害、鼠害(以下简称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 *** 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把森林病虫害防治纳入减灾计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本乡、镇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公路、铁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病虫害防治。第九条 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采伐、运输等环节采取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应当定期组织普查,按规定划分森林病虫害常灾区、偶灾区和无灾区,制定相应的监测、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点,负责森林病虫的动态监测;乡、镇人民 *** 或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应确定 *** 测报人员,负责本乡、镇或本单位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和监测。并按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调查和监测情况逐级上报。第十二条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本行政区内乡、镇和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测报数据,发布本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和无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的繁育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造林。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害传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可以建设、配置下列设施、设备:
(一)测报、防治、检疫器械、设备和药剂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三)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薰蒸除害设备。第十六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
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 *** 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 *** 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管理是指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工作。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土地、工商、建设、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工作。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四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植树造林要选育良种壮苗,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切实加强幼林管护。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区(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第五条 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七条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禁止毁林开垦、采土、采石、采沙及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第八条 禁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实行市长、区(市)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林木,森林防火由经营者负责。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区(市)县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 *** 期内,森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当地人民 *** 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并及时向上级 *** 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的物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公路、铁路行道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病虫害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全市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发展规划等项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林地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林业局能鉴定森林病虫害吗
县级林业局能鉴定森林病虫害。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四川省成都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县级林业局一般具有一定的森林病虫害鉴定能力四川省成都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可以对本地区的森林病虫害进行鉴定和调查。但是,县级林业局的森林病虫害鉴定能力有限,可能无法对特殊、复杂或罕见的森林病虫害进行准确、全面的鉴定。如果需要对这类森林病虫害进行鉴定,可能需要向专业机构或专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