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成都基层服务项目取消了吗
23成都基层服务项目没有取消的,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期间疫情防控注意事项: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请考生在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期间,务必按照下列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参加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一)请参加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的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即日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参加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参加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前应至少提前11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四)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参加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当日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采样时间为准,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载明有采样时间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单,纸质、电子版均可),出示本人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
(五)有下列任一情形的考生不得参加此次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
1.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为“红码”、“黄码”或有“弹窗”的考生;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
3.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前1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考生;
6.按四川省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提示表,有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注:高、中、低风险区具体名单和对应管控措施请关注“健康四川官微”,通过“四川疾控健康提示”每日滚动发布) ;
7.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风险提示,正在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的考生;
8.资格审查原件校验和面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一、取消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取消最新消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取消最新消息的规划批准 市规划局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市文化局 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文化局 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文化局 5广告经营资格发布资格审批 市工商局 6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市工商局 7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8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
装置的审批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9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市人口计生委10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批准 市水务局 11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一)调整为市级部门及时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 2煤炭经营资格证市中小企业局3煤炭生产许可证市中小企业局4律师执业审核 市司法局 5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市司法局 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市司法局 7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市司法局 8公证员执业审批 市司法局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10司法鉴定人核准 市司法局 1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市司法局 1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林业园林局1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及变更审核 市商务局 14护士执业登记注册 市卫生局 15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市建委 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市建委 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市建委 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建委 2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市规划局 21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市水务局 2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市广电局 2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市广电局 2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市广电局 2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市广电局 26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核 市广电局 27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市广电局 28开办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审核 市广电局 29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市广电局 30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市统计局 3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导游证核发 市旅游局 3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市房管局 34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市安监局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市安监局 36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市安监局 37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安监局
(二)下放管理层级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取消最新消息,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区(市)县科技局 2专利广告出证许可 区(市)县科技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准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准 区(市)县交通局
4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核发区(市)县农业部门5动物免疫标识(证)核发区(市)县农业部门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区(市)县国土局 7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初审 区(市)县国土局 8
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 区(市)县国土局
9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核发 区(市)县旅游局 10生产林木种子的许可 区(市)县林业局 11经营林木种子的许可 区(市)县林业局 12酒类批发许可 区(市)县粮食局 13国家名白酒零售批准 区(市)县粮食局 1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区(市)县文化局 15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区(市)县文化局 16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区(市)县文化局 1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许可 区(市)县卫生局 18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区(市)县环保局 19排污许可证 区(市)县环保局 20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区(市)县广电局 2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区(市)县工商局 2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区(市)县工商局 2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区(市)县工商局 24户籍在蓉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身份确认 区(市)县侨办 2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
观测环境保护的审核 区(市)县地震局
26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区(市)县税务局 27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区(市)县保密局
(三)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铁轮车、履带车上路行驶审批 市公安局 2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及拖放竹木等物体核
准 市交委
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审批 市交委 4对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审批 市农委 5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
资格认定 市卫生局
6急救站设置审批 市卫生局
(四)转变管理方式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取消最新消息,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市中小企业局2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市中小企业局3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市水务局
4
权限内的水库大坝竣工验收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
码头、鱼塘批准四川省成都市林业资质取消最新消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和占用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水务局
5核发植物检疫证 市农委 6食品广告证明 市卫生局
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管理是指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工作。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土地、工商、建设、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工作。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四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植树造林要选育良种壮苗,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切实加强幼林管护。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区(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第五条 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七条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禁止毁林开垦、采土、采石、采沙及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第八条 禁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实行市长、区(市)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林木,森林防火由经营者负责。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区(市)县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 *** 期内,森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当地人民 *** 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并及时向上级 *** 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的物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以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合理混交等营林预防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森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公路、铁路行道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病虫害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发生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除治,防止扩散。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全市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发展规划等项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林地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