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一个苗圃交易市场需要在林业局办什么证件?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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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 *** 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工作。
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 *** 财政预算。第五条 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 *** 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鼓励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重点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适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第十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向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选育者提出申请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鼓励依法开展林木引种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良种,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引种,开展区域性试验。试验成功并经品种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后方能推广。引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未经同意引种的;
(二)同意引种,但未经审定、认定或者审定、认定未通过的;
(三)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但不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的;
(四)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满的;
(五)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的。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本要求,通常指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与其具有的资金数量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方式有直接关系的,也就是能够独立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的技术人员是指,有经省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有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营业场所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确定其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营业场所(含林木种子贮藏保管库房等)可以与林木种子经营者的住所为同一地点,也可以为不同地点。种子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也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否则不具备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2日第5号局长令发布)第十一条规定,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根据经营需要,具备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仓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2日第5号局长令发布)第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③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跟经营许可证需要走的流程
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要分开报批。
以云南为例,申请生产许可证你需准备以下材料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1、书面申请报告,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3、林木种子生产用地核发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6、注册资金证明;7、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8、生产主要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良种的主要性状、良种审定和认定的批准文件和证明书等材料;9、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标签、质量等级标准、质量检验单等资料。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报告,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及生产基地,生产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有性繁殖要冷藏设施)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苗木可免此项);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苗木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5、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6、注册资金证明 7、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给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个地方要求大同小异,你可到你省林业厅网站查询相关行政许可申报规定,一般都会有相关材料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的查询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可以到当地的政务大厅。在网上查询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可以找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找当地林木种苗管理站的网站。武汉市查询四川省成都市林业种子资质:武汉市林业局、武汉市林木种苗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