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森林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森林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是2018-10-31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官小区60号楼4单元101室。
济南森林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12MA3NG63A80,企业法人赵代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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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森林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水暖安装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消防器材维修;消防器材检测技术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消防器材、卫生洁具、电气设备、保温材料、防火材料、五金配件、电线电缆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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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外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通信、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修建航空护林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并做好相关的航空护林配套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
在森林防火区规划设立旅游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人民 *** 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按规定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扑火机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进行常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一)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不少于25人;
(二)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不少于50人;
(三)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50人;
(四)面积5万亩以上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100人。
各级人民 *** 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群众应急扑救队伍,并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志愿者队伍,协助做好火灾善后处置和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护林员,专门负责巡护森林、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5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建立护林员队伍。护林员可以由县(市、区)人民 *** 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统一委任,并保证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第十三条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书制度。县(市、区)人民 *** 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张贴、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济南市人民 *** 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123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 *** 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等42件市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对我市“两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济政发(80)39号,《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2.济政发(86)229号,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擅自转租转让统管公房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3项意见中“并加收一倍罚金”。
3.济政办发(88)54号,关于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常年灭鼠防病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删去第2项意见中“凡达不到无鼠害标准的要限期补灭,经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4.济政发(89)37号,《济南市县(区)长绿化目标责任制奖罚办法》,删去第六条规定中“罚款二万元”。
5.济政办发(89)53号,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5项意见中“罚款或没收处理”。
6.济政办发(85)110号,《济南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九项规定修改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揭发、检举车辆交易中违法、违章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7.济政发(85)88号,《济南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的试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增加第二款为“上述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删去第六十六条规定,以下条款顺延。
8.济政发(86)72号,《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为“罚款的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济政发(86)154号,《济南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0.济政发(88)78号,《济南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11.济政发(88)88号,《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删去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12.济政发(88)115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督;各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属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业务上接受市监督站指导”。
13.济政发(89)23号,《济南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4.济政发(89)30号,《济南市城市房产交易监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对黑市交易、倒买倒卖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15.济政发(89)59号,《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全市(包括外地进济)建筑队伍的管理”。
16.济政发(89)82号,《济南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林区内使用枪械守猎,尚未造成损失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7.济政发(92)64号,《济南市油气田堪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市 *** 1号令,《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修改为“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19.市 *** 2号令,《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罚息”修改为“利息”。
20.市 *** 8号令,《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删去原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21.市 *** 14号令,《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3倍处以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
22.市 *** 18号令,《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3.市 *** 19号令,《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延。
24.市 *** 20号令,《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条款顺延。
25.市 *** 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超期开采、变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限期拆除设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擅自买卖、出租、转让、抵押被批准占用开采场地的,责令违章双方立即停止占用开采,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项修改为“无故拖欠或者拒缴山岭维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山岭维护费金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或者开采活动,并收回其《山岭占用许可证》”。
26.市 *** 40号令,《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27.市 *** 51号令,《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8.市 *** 54号令,《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款,并停止营运”。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视为自行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收费的,处以多收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并责令经营者停止营运,将出租车送放在指定地点并参加一个月的职业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增加第(六)项为“每年到市客运管理处进行一次经营资格审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9.市 *** 55号令,《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地名标志的,地名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市 *** 63号令,《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1.市 *** 70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32.市 *** 71号令,《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3.市 *** 78号令,《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4.市 *** 80号令,《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音响设备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5.市 *** 82号令,《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室内装饰工作由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委托济南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6.市 *** 83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37.市 *** 85号令,《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房屋评估资格证书、擅自办理房屋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评估业务,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在房屋评估活动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四)项修改为“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房屋评估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为“以上罚款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8.市 *** 86号令,《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将第十五条第(三)项改为第(一)项、第(四)项改为第(二)项、第(五)项改为第(三)项、第(六)项改为第(四)项。删去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以下条款顺延。
39.市 *** 88号令,《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
40.市 *** 89号令,《济南市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以下条款顺延。
41.市 *** 92号令,《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本规定中的“油区工作办公室”修改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可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回收、净化、运输落地原油的,由市、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2.市 *** 94号令,《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十七条规定,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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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森林防火,是指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总称。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并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森林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 *** 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山地、丘陵地区有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应当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并进行常规专业训练。第九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经县级人民 *** 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森林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检查进入森林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第十六条 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予以指导。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对进入森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第十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火情观测瞭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二)森林防火通道;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止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这个资质是要经过消防局的检测才有的,办理难度是很大的,所以林业局防火通道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