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本文新版与旧版相比,特别整理出来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增加帮助。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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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山东省济南市林业资质审批网站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山东省济南市林业资质审批网站,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如何办理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要注意些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
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5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 *** 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 *** 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 *** 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 *** 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 *** 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 ***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23项,简化合并为94项)
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子编码实施机关JNSP001权限内投资和技改项目审批1、属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JNSP001-FG01市发改委市经委2、使用 *** 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JNSP001-FG023、不使用 *** 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审批JNSP001-FG034、使用 *** 资金的技改项目审批JNSP001-JW04JNSP002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审批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JNSP002-JY01市教育局JNSP003使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审批1、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JNSP003-KJ01市科技局2、科技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23、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34、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4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JNSP003-KJ05JNSP004举办大型活动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审批1、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JNSP004-GA01市公安局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2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3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JNSP004-GA04JNSP005 *** *** *** 审批 *** *** *** 许可JNSP005-GA01市公安局JNSP006特种行业审批1、典当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1市公安局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23、旅馆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3JNSP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审批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JNSP007-GA01市公安局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JNSP007-GA02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JNSP007-GA034、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管理员作业许可JNSP007-GA045、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许可JNSP007-GA05JNSP008枪支弹药管理审批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JNSP008-GA01市公安局2、枪支(弹药)配购、携带许可JNSP008-GA02JNSP009烟花爆竹运输审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JNSP009-GA01市公安局JNSP010在古建筑内用电、用火审批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审批JNSP010-GA01市公安局2、在古建筑内用火审批JNSP010-GA02JNSP011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审批1、剧毒化学品准购许可JNSP011-GA01市公安局2、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JNSP011-GA023、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JNSP011-GA0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跨市的和一二类)JNSP011-GA04JNSP012低空升放飞行物活动审批1、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审批JNSP012-GA01市公安局市气象局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JNSP012-QX02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JNSP012-QX03JNSP013邮政和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1市公安局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2JNSP014机动车及驾驶证管理1、机动车驾驶证(含换证、补证)JNSP014-GA01市公安局2、驾驶证增驾JNSP014-GA023、机动车通行证管理JNSP014-GA034、机动车注册登记JNSP014-GA04JNSP015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JNSP015-GA01市公安局JNSP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JNSP016-GA01市公安局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JNSP016-GA02JNSP017公民往来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审批及台湾居民、外国人居留及签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JNSP017-GA01市公安局2、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2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34、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45、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56、外国人签证延期、加注、变更JNSP017-GA067、台湾居
济南市林业局的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顾建军
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分管组织干部工作。
局长:李景全
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发展规划处、人事工作。
副局长:郑兆亮
负责林业产业、林业科技、产业扶贫和实体经济等项工作。
分管科技产业处、市林果技术推广站、济南七星台植物园管理处、林木良种繁育基地。
副局长:张清春
负责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和应急安全等项工作。
分管济南市森林公安局、济南市森林保护站、山东济南药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市 *** “两防”指挥部办公室
副局长:商光彦
负责森林文化建设、局机关建设、党群工作、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和 *** 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工会、宣传信息办公室、济南市国有苗圃、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协助书记、局长做好组织干部和人事工作。
总工程师:王良庆
负责林业生态建设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等项工作。
分管造林绿化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副局长:张传喜
负责行政审批、保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分管办公室、林政处。
副局长:
曲国庆
负责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改等项工作。
分管资源管理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协助局长分管发展规划处。
副巡视员:
吴宝诚
森林公安局局长:
亓新华
主持市森林公安局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