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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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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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济南市人民 *** 第238 号文件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 *** 令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 *** 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 ***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 *** 予以奖励。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 *** ,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 ***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确需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批准。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 *** 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七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被搬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人民 *** 指定的部门登记,申请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原登记机关将被搬迁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被安置人员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士兵、劳教服刑人员)。
具体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的土地数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其余的部分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或进行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中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部分,应当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不足0.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每亩地可以另行安排不超过5人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待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保障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房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下室,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全部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 *** 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的界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已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迁的住房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后由区人民 *** 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搬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家费、过渡安置费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建设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民营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省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 *** 发布的《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5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 *** 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 *** 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 *** 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 *** 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 *** 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 ***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23项,简化合并为94项)
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子编码实施机关JNSP001权限内投资和技改项目审批1、属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JNSP001-FG01市发改委市经委2、使用 *** 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JNSP001-FG023、不使用 *** 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审批JNSP001-FG034、使用 *** 资金的技改项目审批JNSP001-JW04JNSP002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审批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JNSP002-JY01市教育局JNSP003使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审批1、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JNSP003-KJ01市科技局2、科技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23、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34、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4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JNSP003-KJ05JNSP004举办大型活动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审批1、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JNSP004-GA01市公安局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2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3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JNSP004-GA04JNSP005 *** *** *** 审批 *** *** *** 许可JNSP005-GA01市公安局JNSP006特种行业审批1、典当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1市公安局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23、旅馆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3JNSP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审批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JNSP007-GA01市公安局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JNSP007-GA02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JNSP007-GA034、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管理员作业许可JNSP007-GA045、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许可JNSP007-GA05JNSP008枪支弹药管理审批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JNSP008-GA01市公安局2、枪支(弹药)配购、携带许可JNSP008-GA02JNSP009烟花爆竹运输审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JNSP009-GA01市公安局JNSP010在古建筑内用电、用火审批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审批JNSP010-GA01市公安局2、在古建筑内用火审批JNSP010-GA02JNSP011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审批1、剧毒化学品准购许可JNSP011-GA01市公安局2、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JNSP011-GA023、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JNSP011-GA0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跨市的和一二类)JNSP011-GA04JNSP012低空升放飞行物活动审批1、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审批JNSP012-GA01市公安局市气象局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JNSP012-QX02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JNSP012-QX03JNSP013邮政和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1市公安局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2JNSP014机动车及驾驶证管理1、机动车驾驶证(含换证、补证)JNSP014-GA01市公安局2、驾驶证增驾JNSP014-GA023、机动车通行证管理JNSP014-GA034、机动车注册登记JNSP014-GA04JNSP015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JNSP015-GA01市公安局JNSP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JNSP016-GA01市公安局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JNSP016-GA02JNSP017公民往来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审批及台湾居民、外国人居留及签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JNSP017-GA01市公安局2、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2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34、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45、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56、外国人签证延期、加注、变更JNSP017-GA067、台湾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