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实施方案
阳春三月,有到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植树造林的实施方案,欢迎参考。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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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琼结县201X年度各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水平,改善琼结县当地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增加群众现金收入,结合琼结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 *** ”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六个模范区”建设之一的生态模范区建设在琼结县做好做强,遵循县委、 *** 提出的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的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富而强、和而美”的生态琼结县、生态乡镇、文明生态小康示范村为主线,以“城乡绿化、公路沿线绿化、工程造林项目绿化”三方面为重点,“点、线、面”结合,按照“整体推进、分片负责、确保成活”的总体思路,采取“大点承包、全程督导、严格验收”措施,在保证成活率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同时体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植树造林工作任务
(一)城乡绿化工作
1、义务植树工作
201X年,全县义务植树工作任务为230亩,其中机关义务植树面积30亩,乡镇各行政村义务植树面积为200亩。造林树种暂定为榆树、柳树;造林时间计划为3月12日至3月13日;造林采取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植树的方式开展。三乡一镇义务植树由各乡镇、各村组织干部群众自行选择合适地块进行造林。义务植树造林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2、城乡绿化工作
县直独家独院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绿化。乡镇 *** 所在地绿化。主要在三乡一镇 *** 各单位院内,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空地进行绿化,重点成活率高的柳树、榆树、新疆杨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栽植部分经济林木。各村号召村民在房前屋后选择合适地块进行绿化。
(二)工程项目造林
1、重点区域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927.3亩;共12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4各点、琼结镇6个点、加麻乡3个点。共栽植苗木157287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新疆杨、榆树、旱柳等。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1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2、防护林建设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770.4亩;共5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1各点、下水乡2个点、加麻乡2个点。共栽植苗木148392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3、绿色通道造林项目
(1)继续巩固琼结县泽琼公路及白那段至堆巴“绿色通道”成果,重点开展补植补栽工作。
(2)实施县城至东嘎村、恰玛村至白日村两个绿色通道项目。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县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及时对全县绿化进度情况、典型事例进行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绿化、理解绿化、支持绿化,营造良好的绿化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保证201X年全县植树造林工作任务顺利实施,由琼结县林业绿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绿化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把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管领导要亲临一线,解决难点问题。
(三)承包施工、包乡督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以造林设计书为本,采取承包施工(机井、整地、挖坑、栽植苗木、围栏安装、管护),具体承包方式严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程序进行邀标施工,除了机井以外,其他建设由琼结县境内的有经验的农牧民施工队进行施工,同时由一名副局长和两名技术人员包乡督导,下水乡及琼结镇由扎西副局长包乡督导;拉玉乡由土登次仁包乡督导;加麻乡由格桑罗布包乡督导。
(四)强化管理,确保质量。按照“三分种、七分管”原则,绿化工作做到数量到质量同步进行,挖标准坑、选规格苗、种责任树,做到苗木入地,管护上马。在苗木、围栏及立柱购置上,按照造林设计书的标准,由县林业局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种植、高标准管理,一次栽植一次成活,确保绿化成果。同时从现有的96名管护人员中抽调责任心强、主动性高、方便管护的护林人员配备到新载幼林区的进行专职管护,确保幼林成活。
(五)落实责任,强化验收。项目实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严格落实各自责任,要把保质、保量、保期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的整个环节,同时201X年8月份,我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县级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逐一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及后期措施由县级验收组集体协商来确定。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2】
为全面推进我镇201X年是植树造林工作,进一步巩固三年城乡绿化攻坚成果,根据 《桂阳县201X年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201X全县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任务,大力开展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建设工作,以管护提质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五禁”为抓手,打造树种结构合理、林相优美、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
201X年全镇荒山造林总任务3500亩,封山育林203367亩,矿区复绿点8个15亩,绿化示范村提质改造16个。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 *** 高度重视,书记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人人落实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工作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今年继续实行造林补贴政策,200元/亩。但是树苗不再免费提供。镇 *** 将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和张贴标语,大力宣传荒山造林补贴政策,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对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造林绿化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抢抓季节,快速推进。各村要对照分配的目标迅速行动起来,确保201X年元月底前完成80%的整地栽植任务,3月底前完成全部栽植任务,在201X年5月和10月分别完成抚育管护任务。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为推进造林绿化进展,确保造林质量,镇绿化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对各村造林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在每年5月到第二年11月,督查组对各村造林抚育管护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对任务完成进度快,排名第一的村予以通报表彰。对任务完成进度慢,工作不力,排名倒数第一的村,给予通报批评。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