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将取消哪些企业资质认定的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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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下图: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济南市人民 *** 第238 号文件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 *** 令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 *** 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 ***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 *** 予以奖励。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 *** ,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 ***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确需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批准。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 *** 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他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七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被搬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人民 *** 指定的部门登记,申请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原登记机关将被搬迁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被安置人员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士兵、劳教服刑人员)。
具体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的土地数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其余的部分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或进行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中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部分,应当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不足0.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每亩地可以另行安排不超过5人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待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保障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房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下室,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全部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 *** 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的界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已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迁的住房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后由区人民 *** 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搬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家费、过渡安置费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建设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民营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省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 *** 发布的《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批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限定容量以下锅炉增容审批(改为备案)
2、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3、市属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审批
4、工业企业腾笼换业立项审批
5、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改变管理方式)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审核四、济南市财政局
1、对世界银行和外国 *** 贷款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的转贷审核五、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城镇各类务工人员审批
2、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招用信息审批六、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2、广告审查员资格审批
3、经纪人资格审批七、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八、济南市统计局
1、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审批(改为备案)九、济南市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2、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变更审核十、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审核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十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十二、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十三、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建设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和重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十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核
3、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的专业单位审核十五、济南市水利局
1、乙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审批十六、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批
2、从事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核十七、济南市卫生局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改变管理方式)十八、济南市人事局
1、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2、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十九、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的认定登记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常设技术市场审核二十、济南市体育局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二十一、济南市文化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审核二十二、济南市旅游局
1、三星级(含三星级、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审批)
3、推荐四星级饭店审核(改变管理方式)二十三、济南市民政局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核
2、福利企业注销审核二十四、济南市公安局
1、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2、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3、设立、变更娱乐场所安全审查审批(治安许可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下同)
4、体育场(馆)安全审查
5、录象放映点安全审查
6、卡拉OK厅安全审查
7、舞厅(场)安全审查
8、夜总会安全审查
9、游艺室安全审查
10、游乐场安全审查
11、电子游戏室安全审查
12、浴室安全审查
13、理发店安全审查
14、美容厅安全审查
15、饭店安全审查
16、酒馆(吧)安全审查
1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18、原子印章经营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159号文件中取消了哪些资质
取消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