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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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在林业生产及绿化、水土保持中使用的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条等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导经过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同级林木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优良无性系、优良家系和优良种源的种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的初级种子园生产的林木种子,经认定合格后可做林木良种使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观察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的采收、经营、调拨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的科学研究,并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进行规划、指导;
(五)负责林木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林木良种。
对在林木种子的科研、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第六条 林业生产单位应当按林木发展规划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良种基地,开展种源选择、引种驯化等工作,积极选育林木良种。第七条 原种圃建立地点和规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采穗圃的建立地点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青岛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圃应当使用原种圃料,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
原种圃和采穗圃建成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分别树种营建一定面积的良种示范林。第九条 本市主要造林树种的选优工作,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选,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选。凡中选的优树应当统一编号、造册、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已确定的优树,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已确定的优树中属古树名木的,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管理。第十条 林木种子的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利用应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地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到林木主管部门登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进后应当先试验、后推广。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林木种子科研成果、科技情报,必须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四条 采收林木种子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种的技术规范。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第十五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质量及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 拟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验审符合条件者,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第十七条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林木种子质量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县级市(区)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应当凭证安排运输和邮寄。第四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第十九条 凡供生产使用的林木种子,必须进行检验、检疫。严禁从疫区调进、调出林木种子。第二十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的检疫工作。
进出口种子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种植资质,维护生态安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种植资质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对辖区内的林地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公安、交通、铁路、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林地的保护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 *** 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第二章 保护与占用征用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三)违反技术规程采种、掘根、剥树皮及修枝;(四)林区野外用火、燃放鞭炮、烧纸、设置墓地;(五)毁坏和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六)其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种植资质他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第九条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市)人民 *** 设立界桩、界标。
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禁止改作他用。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进行生产性采伐。进行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使用林地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林地及其资源的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林地使用单位签订林地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纳税并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和临时占用1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的,由市和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同意书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和建设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需要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应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经审核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