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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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
2022-03-29林业资质篇-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乙级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申报门槛是很高的,首先就需要取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才能进行申报,不然则无法申报,所以,得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才能将这种资质申报下来。
那么,大家知道这种资质的申报条件吗?如果不知道的话,为大家介绍。
一、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二、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上面分别介绍了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乙级与丙级申报条件,甲级的申报条件较高,比较少企业申报,所以就不在这里介绍了。
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绿化资质,维护生态安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绿化资质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绿化资质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对辖区内的林地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公安、交通、铁路、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林地的保护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 *** 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第二章 保护与占用征用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绿化资质;(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三)违反技术规程采种、掘根、剥树皮及修枝;(四)林区野外用火、燃放鞭炮、烧纸、设置墓地;(五)毁坏和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六)其山东省青岛市林业绿化资质他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第九条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市)人民 *** 设立界桩、界标。
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禁止改作他用。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进行生产性采伐。进行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使用林地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林地及其资源的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林地使用单位签订林地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纳税并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和临时占用1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的,由市和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同意书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和建设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需要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应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经审核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 *** 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 *** 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 *** 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 *** 、 *** 、 *** 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