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核心问题: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是否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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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在自家地中作业点火时引发火灾,造成该村山上大面积着火。经林业局《林业鉴定书》鉴定:过火面积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9420元。
原判认为,李某在田间作业时,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山坡上树林过火面积达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提出:
1、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作案时间,原判用于证明火灾系其的行为引起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原判采信的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已被废止;
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一审采信的有罪证据都是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被害人的证据都是从周某甲口中得来的,但是从二审当庭提交的周某甲母亲的证言能够证明,周某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总之,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二审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公诉人的意见:
本案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系上诉人李某点燃地中的杂草所致。
首先,李某始终否认其在案发当天去过案发地点“荒草洼”自家地中;
第二,一审认定李某有罪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但证人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与一审辩护人向其调查取得的证言明显矛盾,出庭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交、出示的其母赵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智力有问题,不具有作证的能力;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证言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亦前后明显矛盾,且其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需与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条。
3、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人为焚烧秸秆引发,但从现场痕迹照片反映的情况及一二审期间庭审调查的起火原因是焚烧杂草引发,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该鉴定意见依据的山西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1)27号文件)、LY1016-19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均已作废,分别被2011年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的LY/T1063-2008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所替代。
综上,该份《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次火灾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4、现场指认笔录系间接证据,无法与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5、证人周某甲虽然在侦查机关作证证明,案发当天,在“三间土窑”见过李某,还看清李某的衣着特征。但是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其取证时,其又称没看见李某,证言前后明显矛盾。同时,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证明,周某甲视力残疾达一级,右眼0,左眼光感,在这种视力条件下,其是否能看清人的衣着颜色等特征存在疑问。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人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的两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某甲的视力不好,智力也有问题。周某甲母亲赵某的证言更明确证明,周某甲说话都是前言不搭后语,其认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他说的话都不足采信。故上述王某丙、周某甲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实施了在案发地点点火引发火灾的证据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
买了红木家具,济南哪儿有鉴定家具木材的地方?
一般来说,具规模的林业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技术监督部门,都可以进行材质鉴定。以北京为例,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家具质检站和中国林科院都可以进行鉴定。目前,林科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木材性质研究室)是国内木材材质鉴定的最高权威机构。在济南目前没有红木鉴定机构。谢谢
林业局的工程鉴定合法吗?
合法,林业局属于是有国家投资建设,在法律和相关部门的允许下建设,是一个正规的,因此工程鉴定法是一个合法的,是受司法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关于林业中的事故或案件进行鉴定的单位,为森林公安提供案件的技术支持。
山东济南司法伤残鉴定机构
据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2号)《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6年度)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部门出具的鉴定资质吗,济南市具有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部门出具的鉴定资质吗的鉴定机构如下:
机构名称: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100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9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宋振铎
联系电话: 0531-86336679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鉴定、精神伤残程度鉴定)
执业鉴定人:
满昌华 唐济生 冯永平 刘金同 杨晓东
张天亮 宋振铎 李宪伟 李万顺 王善信
原 伟 胡 蕾 张志华 张敬悬 赵玉萍
王爱祯 韦君美 刘增训 陈修哲 王延祜
米国琳 寻广磊 于晓东 穆朝娟 李翠鸾
杨 楹 简 佳 史高岩 杨晓华 殷爱华
机构名称: 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2056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100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杨 希
联系电话: 0531-55690760 55690761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部门出具的鉴定资质吗;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光忠 提云焕 董保忠 周爱升 冯格远
杨 希 王亚铁 赵 赛
法医物证鉴定
侯怀水 克丙申 张 倩 孙洪涛 鲁朝霞
机构名称: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408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05号
邮政编码: 250013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联系电话: 0531-85695375 85695982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辛乃军 汪运山 郭农建 张启林 李志红
法医物证鉴定
肖东杰 刘 洋 张茂修 汪运山 孙善会
高洪梅
机构名称: 山东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4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刘 岩
联系电话: 0531-8859108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岳冬丽
医疗损害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林 静
岳冬丽
机构名称: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6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汇文轩21层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克安
联系电话: 0531-8295069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痕迹鉴定(一般痕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王 强
医疗损害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法医病理鉴定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文书鉴定
谢 鑫 窦汝良 何树吉 张恒福
痕迹鉴定
谢 鑫 张文生 戚务亮
机构名称: 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517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孙士营
联系电话: 0531-82382268 823860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孙士营 宫爱华 郭洪海 姬远景 马幼君
徐永纪 蒋爱民 孙照明 马承立 宋亚梅
宋清涛
机构名称: 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6179
机构住所: 章丘市明水汇泉路1920号
邮政编码: 250200
机构负责人:柴建军
联系电话: 0531-8325035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李 新 柴建军 马晓宁 沈烈峰 王世立
高 兵
机构名称: 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621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36号
邮政编码: 250002
机构负责人:丛树东
联系电话: 0531-8216327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吴祥福 丛树东 徐永海 李继明
机构名称: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
许可证号: 37010621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42-2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毕金城
联系电话: 0531-82381877 8238185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毕金城 刘作华 刘安太 吴 琳 王大进
史文军
机构名称: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7238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李怀斌
联系电话: 0531-8506115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医疗损害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机构名称: 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026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2号铁院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潘雪寒
联系电话: 0531-8118858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刘连杰 李建军 王 旭 潘雪寒 郭家庆
李云河 赵祖亮
机构名称: 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10261
机构住所: 平阴县府前街27号
邮政编码: 250400
机构负责人:王希常
联系电话: 0531-8788969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友诚 王希常 苏道元 孔 平
机构名称: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11267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学博
联系电话: 0531-8859955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手印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隋华山 张爱艳 王洪亮 李 斌 孙百胜
许贵刚 苏法仁 刘禄明 王文革 魏长宏
谢永胜 刘明锁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法医物证鉴定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文书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痕迹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机构名称: 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6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号
邮政编码: 250001
机构负责人:张均珠
联系电话: 0531-820229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法医病理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黄 燕 郝厚法
医疗损害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机构名称: 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7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76号
邮政编码: 250012
机构负责人:王春英
联系电话: 0531-86128388 8612938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春英 于瑞发 孙焕科 崔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