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山东省济南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泉城特色,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东省济南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林业、环保、城建、矿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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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部山区、丘陵区的大中型水库集水区和浪溪河、玉带河的中上游;
(二)北部风沙区;
(三)风景名胜区。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辖区的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公告。第五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农田水利经费的10%至20%;
(二)水资源费的2%至10%;
(三)水土流失地区的扶贫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的2%至5%;
(四)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土资源调查评价,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宣传教育、新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培训等,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第十条 在风沙区治理风沙危害,应当坚持沟、渠、路、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开发水源、营造林网林带、平整土地、放淤压沙等措施,建立农田防风固沙防护体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山开荒或违法毁林;
(二)毁坏梯田地堰;
(三)在水库最高蓄水位以上面向库区的斜坡面上开荒、挖沙、取土、采石;
(四)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在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内饲养牲畜,实行圈养,禁止放牧。第十二条 荒山、荒沟、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 *** 统一组织治理;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治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荒山、荒沟、荒滩使用权承包、租赁给集体、联户、个人开发治理。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使用权开发治理荒山、荒沟、荒滩,应当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开发治理合同,明确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治理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十五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补植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企业,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木草皮或其他治理成果。因建设和生产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水土保持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6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 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 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 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 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 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内容参考来源:水土保持资质
办理水土保持资质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推进 ***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 ***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 ***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 *** 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 *** 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 ***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全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 人。
水土保持资质应当具备列条件:(一)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 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 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 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 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 5个。(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条 为山东省济南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山东省济南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 *** 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实行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 *** 的安排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公告。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预测,确定水土保持责任主体,制定预防、控制和治理的措施。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资源主要补给区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南部山区,应当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控制地上、地下建筑密度,其不透水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在依法划定的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重点渗漏带,禁止从事与水土保持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可能影响补给地下水资源的行为。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第十九条 在采矿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植被、增加绿化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土流失。
在采矿作业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
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损坏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土石方挖填的,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减少地表裸露面积、裸露时间山东省济南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临时堆放的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沉沙、排水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