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山东省 *** 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主管全省测绘业务的 *** 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承担经济建设测图。第三条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各归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测绘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1.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工作;
2.按各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第五条 测绘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设计规定和部颁专业技术标准,审批各种技术设计书。
2.根据国家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
3.组织审定我省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交流测绘工作先进经验。
4.我省范围内,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控制面积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测图限额为:1:5000地形图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超过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结合进行的控制测量。
5.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第三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测绘局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负责制定我省测绘业务技术管理办法。
2.组织我省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测绘业务协作,审定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3.授权有关测绘单位进行省、市地、县界的测绘工作。
4.负责航空摄影计划的协调平衡及审查工作(航摄负片须经 *** 进行保密审查)。
5.对在我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测绘许可证。
6.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上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
7.对重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检查验收。对有质量争议的测绘资料和图件进行仲裁。第七条 各测绘业务归口部门(单位)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规定,拟定本市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下,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
3.总结、交流测绘技术的新方法、新经验。
4.协助和参与测绘成果成图的联合检查验收。第四章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第八条 测绘资料档案属国家机密,应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颁发的《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领用测绘资料,须持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和领借测绘资料专用函。
省内单位之间需用的测绘资料,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省外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出具公函,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
地方需用军队测绘资料、军队需用地方测绘资料及中央驻鲁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均由省测绘局办理和提供。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范围内测绘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制订的《测绘成图、成果资料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资料要确定专人保管,登记编号,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借、使用制度。资料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合并、撤销或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对测绘资料清点核帐,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每年要对测绘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检查情况由归口部门(单位)汇总报省测绘局。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借的测绘资料,只限本单位使用,一律不准转让、转借、转抄、缩放和复制。销毁测绘资料和档案,应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任务完成后应将所完成的各种测绘资料目录(工种、等级、测区范围、比例尺、作业时间、依据规范、座标及高程系统、分幅方法等)以及示意图表,报省测绘局备案。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扩展资料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国 *** 网—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文广新、质监、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第八条 市、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市)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市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市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市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市级财政负担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地理市情监测;
(八)市级测绘应急保障;
(九)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地理区(市)情监测;
(七)本级测绘应急保障;
(八)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图每1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机制。 *** 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经 *** 部门审批项目所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平台在全市共享。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 *** 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一、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工程测量专业申报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四、工程测量专业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工程测量专业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20台
乙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4台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 D 、2"、S1。
3、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工程测量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4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工程师7人、初级工程师13人,测绘相关专业16人
2、乙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2人,测绘相关专业2人
七、工程测量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及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