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 ***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应急、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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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八条 区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 *** 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人防、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并于每年汛期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地质灾害排查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气象、园林和林业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六条 汛期内,区县人民 *** 应当组织镇(街道)、村(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巡查监测,发现险情、灾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人民 *** 。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发出预警,并通报险情。第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 *** 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人民 *** 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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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济南市人民 *** 关于修改《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删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意见。”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经评估或鉴定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进行配套建设,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除“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除“(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除“或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 *** 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其分为甲级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山东省济南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