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林业局是同级 *** 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森林植物的具体检疫工作,由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和各县(市)、区的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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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政策,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检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
(三)监督检查从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种的隔离试种工作;
(四)组织培训专职和 *** 森林植物检疫员;
(五)组织调查和封锁扑灭疫情。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各乡镇及林业科研、城镇园林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 *** 森林植物检疫员。
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由同级林业局推荐,报省林业厅考核审批; *** 森林植物检疫员由本单位推荐,报市林业局审批。第四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增强服务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公安、交通、工商、邮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做好检疫工作。第五条 我市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
(一)森林植物(包括干果和归林业部门管理的水果)的种子、苗木、果实、插条、接穗、种根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藤本植物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花卉的活体植株。
(三)木材(含进口落地的木材)、薪炭材、竹材以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药材;
(四)怀疑被检疫对象侵染的铺垫材料、场地和运载工具。
所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被检疫的范围,在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第六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当按照林业部确定《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山东省林业厅确定的《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和青岛市林业局确定的《青岛市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进行检疫。第七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需要,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可以派检疫人员进入存入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货场等场所实施检疫;在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贯通的干道枢纽地段,可以派检疫人员参加公安交通检查站,实施哨卡检疫;对经营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农贸市场,可以派检疫人员实施集市检疫。第八条 生产木材及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采伐、出圃或出售一个月前,向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检疫站应在接到检疫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派出人员进行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第九条 列入应施检疫范围内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按以下规定办理调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内调运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办理;
(二)从本省的其他市、地调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地域内各县(市)、区间调运的,凭调出者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报请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出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调出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签发的检疫合格证书办理调入。
(四)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包括赠送、交换)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批。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集中隔离试种,经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五)从本市调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按调入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本市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第十一条 经检疫发现疫情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货主要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站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检疫站应予销毁或责令其改变用途。对装载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货物,应当同时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
被检物品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受检者承担。
青岛市人民 *** 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 *** 令
(第201号)
《青岛市人民 *** 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 *** 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人民 *** 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 *** 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许可。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对决定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 *** 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 *** 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 *** 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项(共109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食盐零售许可食盐零售许可盐务局3 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收购许可粮食局4 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管理许可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许可2、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4、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教育局5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局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许可1、市区燃放焰火许可2、使用、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公安局7 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1、举行 *** 、 *** 、 *** 许可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公安局8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局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1、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公安局1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2、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公安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公安局12 边防治安管理许可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2、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3、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4、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公安边防支队13 出入境管理许可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许可1、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2、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3、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4、机动车驾驶许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5 消防安全许可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2、建设工程施工前消防设计和使用前消防验收审核公安消防局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民政局17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财政局18 人才市场管理许可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许可2、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人事局19 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2 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1、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23 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城建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1、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规定范围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3、规定范围内城建行业企业资质许可4、规定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委员会24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委员会2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2、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许可建设委员会26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上路许可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建设委员会27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建设委员会28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及绿地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1、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2、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3、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许可城市园林局29 占用城市绿地许可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2、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许可城市园林局30 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及城市树木砍伐、迁移(21株以上)许可城市园林局31 房屋拆迁和拆迁单位资格许可1、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房地产开发管理局3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许可1、建设项目选址许可2、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规划局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局34 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的验
什么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办理有什么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是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统称。 防治组织 是由集体或个人组建,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的组织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有资格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资质证书 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 资质等级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需要甲、乙、丙级资质,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的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或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证明资料
3.办公室及工作场所的租赁协议的正本或扫描件;
4.害虫防治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
5.其他资质申请表资料,咨询顾问会详细告知客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二、害虫防治是运用有利微生物或别的微生物来抑止或解决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预防方式。
(1)运用微生物菌种预防。普遍的有运用细菌、病菌、病原体和能代谢抗生物质燃料的抗生菌,如运用白僵菌预防马尾松毛虫(细菌),苏云金杆菌各种各样变异中药制剂预防多种多样林果业虫害(病菌),
病原体粗提液预防蜀柏毒蛾、松毛虫、泡桐大袋蛾等(病原体),5406预防绿化苗木青枯病(芽孢杆菌)微孢子虫预防舞毒蛾等的稚虫(腔肠动物),泰山1号预防天牛(纤毛虫)。
(2)运用寄生性克星预防。关键有寄生蜂和寄生蝇,普遍有赤眼蜂、寄生蝇预防松毛虫等多种多样虫害,肿腿蜂预防天牛,花角蚜小蜂预防松突圆蚧。
(3)运用觅食性克星预防。这类克星许多,关键为食虫、食鼠的哺乳动物和觅食性节肢动物两类。飞禽有山雀、灰喜雀、啄木鸟等觅食虫害的不一样虫态。啮齿动物克星如黄鼬、喜鹊、蛇等,节肢动物中
觅食性克星有飘虫、幽灵螳螂、小蚂蚁等虫类外,也有搜索引擎蜘蛛和螨类。运用生态体系中各种各样微生物中间相互依赖、互相牵制的生物学状况和一些生长习性,以预防伤害农牧业、仓储物流、房屋建筑和群体身心健康的微生物的对策。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伤害
山林很有可能遭受多种多样方法的伤害,如滥砍滥伐、火灾事故、雹子、风灾、霜降、旱灾、空气污染等.但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能是山林病害。每一年在我国遭到山林害虫伤害的林地类总面积超出上耕地红线,
1975年全国各地值保工作报告明确了“防患于未然,综合性预防”的战略方针,为在我国山林害虫防治工作中指明了方向。山林害虫综合性预防,便是灵活运用害虫和山林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联,
以防患于未然,以林业技术性为基本,发展趋势生态系统中不利害虫而有益于林水身心健康生长发育的要素,闲地因势地应用微生物、物理学、有机化学等对策,避免 空气污染,把害虫操纵不在泛滥的水准,以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树木速生树种丰收的目地。
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在林业生产及绿化、水土保持中使用的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条等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导经过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同级林木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优良无性系、优良家系和优良种源的种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的初级种子园生产的林木种子,经认定合格后可做林木良种使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观察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的采收、经营、调拨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的科学研究,并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进行规划、指导;
(五)负责林木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林木良种。
对在林木种子的科研、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第六条 林业生产单位应当按林木发展规划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良种基地,开展种源选择、引种驯化等工作,积极选育林木良种。第七条 原种圃建立地点和规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采穗圃的建立地点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青岛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圃应当使用原种圃料,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
原种圃和采穗圃建成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分别树种营建一定面积的良种示范林。第九条 本市主要造林树种的选优工作,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选,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选。凡中选的优树应当统一编号、造册、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已确定的优树,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已确定的优树中属古树名木的,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管理。第十条 林木种子的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利用应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地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到林木主管部门登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进后应当先试验、后推广。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林木种子科研成果、科技情报,必须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四条 采收林木种子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种的技术规范。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第十五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质量及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 拟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验审符合条件者,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第十七条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林木种子质量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县级市(区)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应当凭证安排运输和邮寄。第四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第十九条 凡供生产使用的林木种子,必须进行检验、检疫。严禁从疫区调进、调出林木种子。第二十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的检疫工作。
进出口种子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局是同级 *** 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的具体检疫工作,由各级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保站)负责。
各级植保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检疫资质;
(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检疫资质;
(三)监督检查国外引种的隔离试种工作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检疫资质;
(四)宣传贯彻农业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做好专职和 *** 农业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工作。第三条 各级植保站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树立服务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各级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范围是:小麦的籽粒和秸秆;棉籽;甘薯种薯、种苗和薯干;马铃薯块茎;苹果、山定子、葡萄等苗木、接穗和果实;沙果、梨、桃、杏果实以及农业部门管理的花卉、中药材;被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铺垫材料等。
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在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第五条 列入应施检疫范围内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以下规定办理调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内调运的,凭当地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二)从本省的其他市、地调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间调运的,凭调出者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报请青岛市植保站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合格证书办理;
(四)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包括赠送、交换,下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物品,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植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植保站审批。
(五)从本市调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调入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集中隔离试种。试种结束后,经省植保站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第六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本市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第七条 农业良种场、苗圃、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体农户等的种苗繁殖基地均应由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收贮、销售种苗。第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和农业科技交流会,凡带有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均应报请市植保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第九条 接受农业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检疫费。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被检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场所等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凭本市各级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和邮寄。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阻挠或妨碍农业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的检疫任务者,由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农业植物的种子和苗木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四至八倍的检疫费;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其他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二至四倍的检疫费。如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认为必要,可以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对违章调运(引进)、收贮、销售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三)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和办理托运、邮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