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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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第四条 全市各级 *** 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大力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市人民 *** 认为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本世纪末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五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城市园林绿化远景规划,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八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新建城市主要道路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住宅区和新建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医院、疗养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队营区和冶炼、化工、水泥生产单位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第十条 园林建设应以植物为主。庭院专用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公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含水面);园林建筑小品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的工程投资中必须包括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绿化。绿化任务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至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的要求,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绿化施工手续。第十三条 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园林、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苗木生产,逐步实现苗木自给。城市园林苗圃用地,应为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第十五条 花草树木的选择,应适应本地条件,品种多样化,提倡选用当地苗木,引进外地品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单位建设的公园、防护林带、专用绿地以及陵园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园林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个人投资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园林树木,不分权属,一律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砍伐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一处一次一至五株的,由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一处一次六至二十株或者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砍伐一处一次二十株以上的,不论胸径大小,一律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 *** 审批。
(二)砍伐县城规划区内的树木,一处一次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二十株的由县人民 *** 审批。
(三)砍伐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树木,一处一次五株以下的由镇人民 *** 审批;五至二十株的由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上的由县人民 *** 审批。
办理园林绿化三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最好办二级的,承揽业务多。
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条件规定,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条件规定,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 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泉城风貌特色。
坚持节俭绿化、科学绿化,充分利用乡土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四条 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实行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灾害防控等工作,提升生态系统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保障绿化资金投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村居、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 *** 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 *** 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 *** 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乡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自觉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优化绿地布局,提升绿化景观品质,提高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第十条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城市绿线管理。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条件规定;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条件规定: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条件规定;
(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