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山东省济南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山东省济南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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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师,能否将资质借给公司参与招投标?是否违法或者违纪?具体法律规范什么?
自己不参与到该项目山东省济南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但借给了自己公司招投标吗?不是 *** 到别山东省济南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的公司吧山东省济南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那一般问题不大。不过严格说起来的话,这个算是违法行为。具体的条款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 *** 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 投资项目,是指经市 *** 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 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 ***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 *** 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 *** 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 *** 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
(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六)其他非经营性 *** 投资项目。
交通、水利等市 *** 投资项目,分别参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 *** 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建方式。
(一)分阶段代建。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市发改部门为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代建单位由组织实施机构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非市 *** 部门的,应先征得市 *** 主管部门同意)向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报市 *** 同意后,可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九条市 *** 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投资计划时确定实行代建的市 *** 投资项目;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
(五)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六)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七)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八)市 *** 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 *** 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市 *** 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 *** 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依法被责令停业的;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相关工作。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额10%,或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指总建筑面积)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规模5%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市 *** 投资项目,其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审批手续及相关工作;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市 *** 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改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使用单位(非市 *** 部门的,应先征得市 *** 主管部门同意)确认,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的,在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数额应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向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代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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