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资质标准什么可以下来?具体要更改那些变化?
资质改革内容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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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造价甲乙丙资质取消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山东取消测绘资质企业公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山东取消测绘资质企业公示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山东取消测绘资质企业公示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2022年最新的测绘资质怎么办理?申请条件及人员要求有哪些?
申请测绘资质山东取消测绘资质企业公示的条件不由你山东取消测绘资质企业公示我当地 *** 决定,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标准和正式的申请条件,一定要到资质权威机构的官网查找相关标准。申请测绘资格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测绘资质。通俗地说,就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测绘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依法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或者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每个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是申请的专业越好,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太多的话会增加公司的维护成本,额外的专业无法给公司带来价值,得不偿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专业,可以重新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从事 *** 工作。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学历或者测绘职称。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二名和一名。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低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测绘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
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单位申请—市代理初审—市代理受理—市领导调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审核—省主任审核—省代理证书总的时间在2-3个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测绘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升级。
如何看待2021年注册测绘师从取消到恢复?
首先这肯定是一件好事。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规定,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
采用考核的办法,经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第一批注册测绘师正式诞生,共有633人获得该项资格。
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
(3)农转城
(4)设立市级以上旅馆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项目立项
(6)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7)经营原子印章
(8)专用运钞车的购置
(七)市交通局(4项)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2)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
(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
(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核准
(八)市卫生局(2项)
(1)性病诊治定点许可
(2)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证
(九)市教育局(14项)
(1)高中段招生计划
(2)职业高中学生职业资格证书
(3)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及退休
(4)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6)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7)市属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
(8)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9)全市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可
(10)市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1)市级社会力量办学变更事项
(12)高中段(技校除外)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
(1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14)驻淄成人高校校外班设置
(十)市司法局(6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2)公证办事处(公证室)的设立
(3)对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颁发工作证
(4)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
(5)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6)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年度注册
(十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6项)
(1)自建供水单位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城市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3)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4)中水工程
(5)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6)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合并、歇业、停业、变更场所、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
(十二)市农业局(4项)
(1)国家投资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报废、转让核准
(2)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核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审核
(4)种畜、肥料广告审核
(十三)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险坝除险加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
(3)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用地
(4)节水器具、设备的认证及准入
(5)建设项目及公共民用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用水器具安装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工程安全度汛方案
(十四)市乡镇企业局(2项)
(1)市级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设计审核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市民政局(2项)
(1)军休干部市内调整安置地点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备案
(十六)市环保局(6项)
(1)市内危险废物经营审查
(2)ISO14000认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审核
(4)山东省环保产品使用认证审核
(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丙级)审核
(6)造纸、酿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项)
(1)确认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3)境外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审核
(十八)市规划局(1项)
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四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立及城市大比例尺1:2000、1:1000、1:500地形、地籍、房产图测绘。
(十九)市贸易局(2项)
(1)煤炭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审查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3)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可审核
(二十一)市地震局(2项)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审核
(2)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审核
(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7项)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施工企业修缮资质等级核准。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临时资质
(4)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一、二级资质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审核
(6)房屋权属总登记及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换证审核
(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方案
(二十四)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1项)
水泥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2项)
(1)行业发展规划审核
(2)全市轻工各专业协会审核
(二十六)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4项)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农药批准证产品考核
(3)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
(4)新建化工企业备案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免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 *** 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 *** 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 *** 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 *** 、 *** 、 *** 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