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消防员证书有什么用
森林消防员证书作用: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在找相关工作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的时候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单位或者企业都会要求具备该证书,在求职过程中这是不可缺少的证书。成功获取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找相关工作时,可以作为录取的加分项。另外,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作为加工资的一项依据。
从一些招聘信息中不难看出,森林专职消防员的待遇还是不错的,每月到手大概在2000-4000元外加社会保险。另外,单位免费提供食宿和服装及其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他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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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是森林消防员具有从事森林消防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的等级证明,是森林消防员从业、任职的资格凭证。由原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工作,原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审核颁发。
森林消防员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不同地区考的证书没有区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 *** 的力量来推行,由 *** 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
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初级、中级、高级。这三个等级的考核对森林消防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森林消防员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森林消防员职业要求:
消防员不仅具有强健身体,适用各种复杂、多变和危险的环境,而且要求消防员具有过硬的业务本领,精通消防业务理论和灭火技术、战术,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遇到危险时情绪稳定,不慌、不惧,保持良好的观察、记忆、判断和思维能力。
森林消防员体能要求:
具备良好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和柔韧性等身体素质,能适应在复杂、多变和危险的环境中进行灭火战斗的需要,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去完成任务;能适应长时间灭火和大负荷量的救人、抢救物资的需要;能够在任何复杂环境中坚持灭火战斗,避免个人伤害。
森林消防报考条件
导读】森林消防员报名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志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有些地区要求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森林消防员报名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志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些地区要求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各地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的森林消防员招聘信息来看,报名条件大致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 *** 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志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4、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5、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些地区要求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和心理健康;7、具有良好的品行;8、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他条件。按照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考生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所报岗位条件不符的,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编辑:安徽华图)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七条 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 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的森林防火工作,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区(市)、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森林防火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社区)应当建立森林扑火预备队伍。森林防火(扑火预备)队伍应当进行专业训练。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条 本市森林火险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三)三级森林火险区,包括农田林网、四旁树木和其他成片有林地。
森林火险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 *** 划定。一、二级森林火险区由区(市)人民 *** 设立标志。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森林火险天气监测系统、了望台、隔离带、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二)森林防火通道;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在各级森林火险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奠、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输电线路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森林的输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防止因输电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第十六条 禁止在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新开设墓地。
区(市)人民 *** 应当根据居民点的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组织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出;尚未迁出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设置统一的祭奠场所和设施,并确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管理。
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活动。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林地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积极参加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的义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林地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林片、地块。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 *** 、驻地部队和林业、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其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
(一)贯彻执行国家护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护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林地防火规划和预防、扑救林地火灾预备方案及实施措施,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及有关部门的林地防火工作;
(三)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扑救林地火灾;
(四)组织开展林地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五)进行林地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林地扑火演练;
(六)协调解决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依照本条例应履行的其山东省青岛市林业消防资质他职责。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林地防火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对林地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组织指挥和参与林地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林地防火工作。第九条 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十条 在行政辖区交界地带的林地,由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责任单位的联防责任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负责联防区域的林地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应当建立林地防火专业队伍。重点林场、林区所在地,应当建立林地扑火突击队、预备队。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区在防火期内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检查站,禁止携带火种入林。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林场及其他林地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护林员,建立责任制,负责巡山护林,检查管理林区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林地火灾情况。第三章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林地防火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林地防火设施建设,包括建设了望台,修筑防火道,开设防火带,配备防火通讯、交通设备和灭火机具。
林地防火设施配置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实行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第四章 林地火灾的预防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划定辖区内的林地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 本市林地防火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如遇干旱气候,可顺延至六月三十日。其中每年的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林地防火 *** 期。
在林地防火期内、 *** 期外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青岛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公布林地防火 *** 期。第十九条 禁止在林区、林缘地带(离林区三百米以内,下同)吸烟、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野外用火。
林区防火责任单位必须在其管理的林区设置林区防火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林地防火期内因特殊需要在林区、林缘地带进行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地堰、烧秸草、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按规定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用火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机具,确保安全。但超过三级风时,或者在防火 *** 期内,林区及林缘地带禁止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