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资质代办】资质转让那些事儿公司资质转让相关事项总结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欲将资质转让出去,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拥有资质证书,因此,资质转让的前提是营业执照的变更。这也意味着,公司资质转让包括两部分,一是公司变更,二是资质变更。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资质转让相关情况。
一、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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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质转让的费用取决于很多方面,没有明确标准,主要受企业债务情况、人员情况、资质类型等的影响。因为资质种类繁多,不同的资质办理成本不一样,成本越高转让价格越高。另外,一般情况下,资质相对应的人员,其费用另算。
二、转让流程
在确定转让对象后,首先要明确转让相关事宜,如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股权情况、资产交接等,这些都是前置事项,要写到合同里面,签订合同以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先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然后变更资质证书,如果是建筑资质转让,还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流程在此不做累述。
公司转让
三、转让材料
由于资质转让步骤较为繁杂,因此各个阶段涉及到的材料也较多。包括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证明等。
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公司资质转让过程中,资质证书不能单独出售,要么选择企业分立,要么整体转让。整体转让较为麻烦,其中涉及到债权债务、财税财务问题,涉及到法人和股东的变更,因此,笔者的建议是找代理公司合作,代理公司具有专业性,办理事情有更高的效率。
资质代办:资质转让办理建筑资质转让资料以及流程
资质的转让相对于办理来说是非常简单的,变更法人以及股东,或者全部变更,视情况而定,建筑资质转让包含三个流程,工商变更,建筑资质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工商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按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5、对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筑资质转让需要的手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三、资质转让流程
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
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
3.市建管处审核;
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济南市人民 *** 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 *** 规章的决定
一、关于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 *** 71号令,1994年发布)的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二、关于对《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市 *** 82号令,1994年发布)的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2.删去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以下条款顺延。
3.原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本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本条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以下项顺延。三、关于对《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市 *** 120号令,1997年发布)的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承揽工程项目,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第十五条修改为“外地建筑业企业终止在济施工的,应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备案。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施工的,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其备案,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的;
(二)需要变更登记而未重新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越级、超范围施工、经营的或承揽违章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转包工程项目的。
依照本规定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备案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以下条款顺延。四、关于对《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市 *** 129号令,1998年发布)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成立监理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第八条修改为“外地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未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监理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五、关于对《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市 *** 140号令,1998年发布)的修改
1.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建筑劳保费用拨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的建筑劳保费用拨付等级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划分为一至四级”。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根据‘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对不同拨付等级的建筑企业,分别拨付其所建工程实际取费额的80%、60%、50%、40%”。
3.第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劳保费用按规定拨付后,视全市建筑劳保费用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对出现收支缺口的建筑企业,适当给予补贴”。六、关于对《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 *** 142号令,1999年发布)的修改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销售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删去本条原第二款,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2.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违法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资质转让如何办理?需要注意事项是什么?求大神解答。
1、整体转让:双方签订协议,直接花钱收购带资质公司,将其整体变更过来。
2、剥离转让:新成立一家子公司,将资质剥离过去,收购方获得分立出来的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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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
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
3.市建管处审核;
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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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资质转让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慎重考虑,在此过程中,交易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转让价格。资质转让的价格,包含很多方面,因为资质不可以单独转让,它和公司是一体的。
企业资质转让是如何办理的?
1、首先事尽职调查,对于收购方来说,要购买一个资质,首先要看目标公司的资产、财税、债务等相关情况,一切涉及到金钱方面的事宜,都应当调查清楚。
2、公司变更,也就是法人变更,应当到原许可机关进行申请。只有将公司的法人进行变更,在法律意义上,才是真正的资质转让。
3、税务变更,需要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税务备案信息。同时,还要缴纳相关税费,这是资质转让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东西。
4、资质转让,完成前面这些事项后,接下来便是到建设部门办理资质变,包括其他与企业相关的安许、社保等变更。
5、在办理资质转让之前还应注意公司经营状况,检查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受到过处罚,在工商局的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6、转让时合同要进行公证,付款方式等以及各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都必须明确体现在合同中。一旦发生违约,可以凭借合同去法院起诉。合同中公证过的合同法律性更强。
资质转让流程
资质转让基本流程:1,接受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委托,明确意向成交价格及委托服务费用;2,按照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要求寻访合适的成交对象;3,双方各自委托一个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接触;4,共同指定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对资质转让方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5,资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股权变更;6,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持资质证书到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