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队丙级资质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目前,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外,对从事其它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定会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颁发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效力都一样,只是其发证单位不同而已。
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铁道部、农业部、国管局、冶金工业、机械、电子、通信行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权国务院部委(国家局、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业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通用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行政归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鉴定中心,行政级别与省(直辖市)厅同等,业务主管归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各级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北京市、山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海淀区):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兵团)、地级市(州)、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属地的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行业特有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业务行政归各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山东济南司法伤残鉴定机构
据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2号)《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6年度),济南市具有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下:
机构名称: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100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9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宋振铎
联系电话: 0531-86336679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鉴定、精神伤残程度鉴定)
执业鉴定人:
满昌华 唐济生 冯永平 刘金同 杨晓东
张天亮 宋振铎 李宪伟 李万顺 王善信
原 伟 胡 蕾 张志华 张敬悬 赵玉萍
王爱祯 韦君美 刘增训 陈修哲 王延祜
米国琳 寻广磊 于晓东 穆朝娟 李翠鸾
杨 楹 简 佳 史高岩 杨晓华 殷爱华
机构名称: 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2056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100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杨 希
联系电话: 0531-55690760 55690761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光忠 提云焕 董保忠 周爱升 冯格远
杨 希 王亚铁 赵 赛
法医物证鉴定
侯怀水 克丙申 张 倩 孙洪涛 鲁朝霞
机构名称: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已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许可证号: 37010408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05号
邮政编码: 250013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联系电话: 0531-85695375 85695982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辛乃军 汪运山 郭农建 张启林 李志红
法医物证鉴定
肖东杰 刘 洋 张茂修 汪运山 孙善会
高洪梅
机构名称: 山东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4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刘 岩
联系电话: 0531-8859108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岳冬丽
医疗损害鉴定
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张龙洋 曲元明
刘 岩 张 林 黄晓燕 冯秀云 林 静
岳冬丽
机构名称: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65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汇文轩21层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克安
联系电话: 0531-8295069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痕迹鉴定(一般痕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王 强
医疗损害鉴定
唐子珏 赵善东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法医病理鉴定
王立胜 李克安 殷雪梅
文书鉴定
谢 鑫 窦汝良 何树吉 张恒福
痕迹鉴定
谢 鑫 张文生 戚务亮
机构名称: 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517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孙士营
联系电话: 0531-82382268 823860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孙士营 宫爱华 郭洪海 姬远景 马幼君
徐永纪 蒋爱民 孙照明 马承立 宋亚梅
宋清涛
机构名称: 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6179
机构住所: 章丘市明水汇泉路1920号
邮政编码: 250200
机构负责人:柴建军
联系电话: 0531-8325035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李 新 柴建军 马晓宁 沈烈峰 王世立
高 兵
机构名称: 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6211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36号
邮政编码: 250002
机构负责人:丛树东
联系电话: 0531-8216327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吴祥福 丛树东 徐永海 李继明
机构名称: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
许可证号: 37010621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42-2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毕金城
联系电话: 0531-82381877 8238185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毕金城 刘作华 刘安太 吴 琳 王大进
史文军
机构名称: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07238
机构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邮政编码: 250031
机构负责人:李怀斌
联系电话: 0531-8506115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医疗损害鉴定
王震宇 田洪升 朱登嵩 李怀斌 彭 波
周华江 姜 婕
机构名称: 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026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2号铁院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潘雪寒
联系电话: 0531-8118858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刘连杰 李建军 王 旭 潘雪寒 郭家庆
李云河 赵祖亮
机构名称: 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许可证号: 370110261
机构住所: 平阴县府前街27号
邮政编码: 250400
机构负责人:王希常
联系电话: 0531-8788969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友诚 王希常 苏道元 孔 平
机构名称: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11267
机构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机构负责人:李学博
联系电话: 0531-8859955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手印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隋华山 张爱艳 王洪亮 李 斌 孙百胜
许贵刚 苏法仁 刘禄明 王文革 魏长宏
谢永胜 刘明锁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法医物证鉴定
赵 峰 丁春丽 李学博 汪 岚
文书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痕迹鉴定
刘道朋 魏中礼 逯 星 冯 超
机构名称: 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69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号
邮政编码: 250001
机构负责人:张均珠
联系电话: 0531-82022929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
执业鉴定人:
法医临床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法医病理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 翔 黄 燕 郝厚法
医疗损害鉴定
李大军 刘洪琪 张均珠 刘 杉 郭恩浦
黄 燕 郝厚法
机构名称: 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12270
机构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76号
邮政编码: 250012
机构负责人:王春英
联系电话: 0531-86128388 8612938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
执业鉴定人:
王春英 于瑞发 孙焕科 崔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