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关于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纪人资格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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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关于对《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市、县(市)人民 *** 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用地。”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关于对《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
2.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第二十二条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关于对《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六条中的“油田”修改为“石化企业”。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油区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准运手续运输油区内油品、油料和石油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 *** 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 *** 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 *** 确权发证。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5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 *** 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 *** 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 *** 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 *** 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 *** 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 ***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23项,简化合并为94项)
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子编码实施机关JNSP001权限内投资和技改项目审批1、属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JNSP001-FG01市发改委市经委2、使用 *** 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JNSP001-FG023、不使用 *** 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审批JNSP001-FG034、使用 *** 资金的技改项目审批JNSP001-JW04JNSP002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审批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JNSP002-JY01市教育局JNSP003使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审批1、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JNSP003-KJ01市科技局2、科技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23、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34、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4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JNSP003-KJ05JNSP004举办大型活动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审批1、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JNSP004-GA01市公安局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2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3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JNSP004-GA04JNSP005 *** *** *** 审批 *** *** *** 许可JNSP005-GA01市公安局JNSP006特种行业审批1、典当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1市公安局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23、旅馆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3JNSP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审批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JNSP007-GA01市公安局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JNSP007-GA02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JNSP007-GA034、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管理员作业许可JNSP007-GA045、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许可JNSP007-GA05JNSP008枪支弹药管理审批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JNSP008-GA01市公安局2、枪支(弹药)配购、携带许可JNSP008-GA02JNSP009烟花爆竹运输审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JNSP009-GA01市公安局JNSP010在古建筑内用电、用火审批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审批JNSP010-GA01市公安局2、在古建筑内用火审批JNSP010-GA02JNSP011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审批1、剧毒化学品准购许可JNSP011-GA01市公安局2、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JNSP011-GA023、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JNSP011-GA0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跨市的和一二类)JNSP011-GA04JNSP012低空升放飞行物活动审批1、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审批JNSP012-GA01市公安局市气象局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JNSP012-QX02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JNSP012-QX03JNSP013邮政和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1市公安局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2JNSP014机动车及驾驶证管理1、机动车驾驶证(含换证、补证)JNSP014-GA01市公安局2、驾驶证增驾JNSP014-GA023、机动车通行证管理JNSP014-GA034、机动车注册登记JNSP014-GA04JNSP015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JNSP015-GA01市公安局JNSP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JNSP016-GA01市公安局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JNSP016-GA02JNSP017公民往来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审批及台湾居民、外国人居留及签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JNSP017-GA01市公安局2、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2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34、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45、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56、外国人签证延期、加注、变更JNSP017-GA067、台湾居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维护林业良种选育者、种子苗木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山东省济南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种子苗木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本条例所称苗木,是指用于造林绿化的树木幼株。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种子苗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的法律、法规山东省济南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种子苗木管理规划山东省济南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三)培训林业种子苗木管理专业人员;
(四)查处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和良种选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推广和使用良种。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的造林项目,应当按规定使用良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种子苗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业种质资源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珍稀树种、濒危树种、母树林、优良林分、优良种源、优树、优树汇集区、种子园、原种圃、采穗圃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业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前款规定的林木。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林业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提供样品和资料;向国外提供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林业种质资源的,必须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良种选育和审定第十条 林业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选育林业良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经选育的林业良种实行审定制度。
全省林业良种的审定工作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业良种经营推广。第四章 种子苗木生产第十三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
采收林业种子不得损坏母树,并不得在劣质林内采种。第五章 种子苗木经营第十八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场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九条 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第二十一条 经营的林业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质量标准,并附有产地、质量等级标签和县级以上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核发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66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 *** 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孙述涛
2019年6月4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29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和章丘区人民 *** 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章丘区人民 *** 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市级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3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 *** 电站项目核准委托5辖区范围内电网工程(不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及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核准委托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7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8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9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省道)委托10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11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13市属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或由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项目委托14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下放15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需要列入国家开发方案、相关规划,由市发改委申请,并列入相关开发方案、规划)委托1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17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下放1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委托19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0外商投资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21外商投资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22外商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23外商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24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5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6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道、省道)委托27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28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29外商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30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委托31外商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委托32外商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委托33外商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34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 ***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稽察 委托35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下放36市发展改革委《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37市发展改革委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年度用电限额确认 下放38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39市发展改革委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0市发展改革委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1市发展改革委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2市发展改革委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文件真实性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4市发展改革委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5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6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