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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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上海市黄浦区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上海市黄浦区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税务、生态环境以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 本市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的预约服务等。第九条 本市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个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资质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 司法鉴定 的程序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经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委托的内容去进行程序上的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之后要与申请人之间签合同,后可以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的做出处理的决定。鉴定的过程中前面的鉴定不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重新的鉴定,这里面有可能是因为前面的事项出现错误,所以需要重新的进行鉴定。这就是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资质怎么申请。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也要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们是不能够随意的去启动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纠正的方法去纠正错误,我们不是随便什么机构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的,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应当持有行政司法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否则其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去申请这个资质就要到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而且定期还要进行评价,我们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当中应当退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而且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要持有鉴定人资格证。有这样严格的要求也是为了使鉴定的结论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目前我们的高校里会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考试,以适应岗位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机构要正常的运行也不是很容易,其作出的结论也具有可靠性。
司法鉴定资质条件都有哪些
司法鉴定资质条件:注册资金大于二十万、有从事鉴定的仪器及鉴定业务人员大于三人等。《司法鉴定通则》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