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配货站可以代开植物检疫证…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须知 (一)办事对象和内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灭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的应停止运输。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施检疫。 (二)须说明的问题或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1、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所在地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属二次或多次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证换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重新检疫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调入地的森检机构验证或复检,以备核查。 3、对调入时没有《植物检疫证》的,补检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补检费按3-5倍收取。 4、办理时,货主应如实填写《报检单》,例如,报检单位、品种、数量、价值、产地、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等,到起运地的林业部门报检。当林业部门接到报检后,由森林植物专(兼)职检疫员进行现场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发货人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上一级林业部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调运。 (四)收费标准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的收取是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的。 1、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 2、苗木:按货值的0.5%; 3、药材:按货值的0.1%; 4、果品:按货值的0.1%; 5、盆景:按货值的1.00%;6、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上海市黄浦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上海市黄浦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第三条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上海市黄浦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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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植保植检站上海市黄浦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1、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上海市黄浦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2、开展产地检疫;
3、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4、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
5、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检疫干部和 *** 植物检疫员,检查井指导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
(二)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2、执行县(场)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
3、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
4、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执行产地检疫,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
5、在当地车站、港口、码头、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6、向当地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等。第五条 市、县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
专职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专职检疫员由市农业局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 *** 检疫员。 *** 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工作负责、坚持原则、执法严明、熟悉植物检疫业务的人员,由植物检疫机构聘请,并发给 *** 植物检疫员证件。 *** 检疫员的职责是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遵守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配合植物检疫人员,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二章 调出检疫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第八条 凡从本市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在运出之前,均须办理检疫手续。调出单位应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市植保植检站申请检疫,办理报验手续。第九条 本市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由市植保植检站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郊县邮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授权县植保植检站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邮包检疫证书。
本市范围内及县与县之间引(调)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调入县植保植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由调出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在调运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报验人应按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必须停止调运。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印制。植物检疫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交货主,交通、邮政部门应凭证书接受托运、邮寄,证书随货单或邮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收货人。副本二份,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邮寄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本市县与县之间调运,寄给调入县植保植检站),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留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植物检疫证书,其他各种证明一律不准代替植物检疫证书。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2.一道运输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林业检疫员工作时间
林业检疫员工作时间朝九晚五。
主要职责: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对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
2.识别病、死植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对病害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实施植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