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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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七)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八)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十)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引导、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鼓励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教育、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危害国家 *** 、安全和利益的地图违法行为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图,并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地图的编制、生产、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地图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无偿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地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的地图内容应当完整、规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应当准确,地图图名应当与内容相符;
(二)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
(三)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等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信息标注。第十一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地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三条 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并组织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甲级测绘资质几年一审
每年都需要提交年报,审查的话是抽查的,一般是三年一次。资质证书是五年一换,关于测绘资质的都可以来咨询我
陕西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