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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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第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相关区、县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区、县人民 *** 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保障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第二章 责任主体第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 *** 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区、县人民 *** 分管的负责人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责任人。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培育和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总体目标;
(二)组织和指导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三)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
(四)指导、监督所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五)组织全市林业系统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办、检查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六)监督、检查、考核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第九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一)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职责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相关工作;
(四)具体组织并监督落实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资源林政管理、木材运输监督工作;
(五)具体组织并督促检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具体组织并监督检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第十条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对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森林资源承担保护发展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森林资源直接管护人员,对依法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域承担巡护责任。第三章 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体系,明确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集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并在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地域分布、功能划分、保护管理状况等情况,划分责任区域,确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并组织实施。
市属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书制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53件 *** 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 *** 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 *** 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