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
湿地分为天然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的人工湿地。具体的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由省人民 *** 公布。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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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草原证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报省人民 *** 批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区划、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实施期限等内容。第十四条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编制。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第十七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受行政区域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第十八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 *** 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 *** 设立。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和湿地资源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
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改、财政、水行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区县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可以由市人民 *** 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及其他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具体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每年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市、区县人民 *** 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恢复、利用、管理的依据。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体现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突出西安的自然环境特性,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第十三条 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湿地分布情况、保护范围、生态功能、野生生物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三)湿地保护范围、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及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四)湿地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和公布。
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陕西省西安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地修复需要资质吗
林地修复不需要资质,
但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