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宝宝是不是蒙圈了?不要着急,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 *** 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 *** 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 *** 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 *** 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 *** 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 *** 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 *** 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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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林业局是什么单位?
好单位,是西安市铁路局下属的绿化局,主要负责铁路进城那一段的路边绿化工作。
陕西省林业厅下属单位及地址
地址: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邮政编码:710082
厅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 *** 、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帐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52000
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林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52017
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案提出修改意见;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协调监督林业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全省林业法制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行业的行政处罚和执法稽察,受理、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联系电话:029-88652021
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省采种育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治沙工程、平原绿化工程、外援造林项目;负责对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集体林场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规划、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17701
科教外事处
组织拟定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负责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的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林业外事接待和出访组团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52017 88652645
森林资源管理处
负责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年度采伐计划和运输计划;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管理全省林木、林地权属,对依法应由省 *** 、国务院审批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指导有关基层森林资源管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督办和查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联系电话:029-88617297
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统筹管理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筹集和管理省级林业基金,指导地县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申报和审查全省林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设计文件;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汇集编制全省林业统计报表;指导和监督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承办厅机关的财务报帐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52026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负责全省森林植物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和监测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办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组织实施国家濒危物种大熊猫、朱鹮等保护拯救工程;申报、审批、核发、办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采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明;承办我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联系电话:029-88645617
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扑灭重大森林火灾实施统一指挥;组织指导全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林区治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督办和参与重、特大森林案件的侦破;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
联系电话:029-88652944
监察室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 *** 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联系电话:029-88652810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 ***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联系电话:029-88652811
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贯彻执行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厅直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指导厅直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西安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处(室)和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 *** 、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指导有关基层森林资源管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督办和查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负责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林业行业的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受理、承办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各项林业资金及市级林业基金管理;指导区县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申报和审查全市林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设计方案;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业系统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五)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负责组织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市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单位依法侦破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参与重大、特大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负责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 *** 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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