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宋家山林场地址
您好陕西省宝鸡市林业改造资质,宝鸡宋家山林场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境内,距离市区约60公里。该林场地处秦岭南麓,海拔高度在800-2300米之间,总面积达到陕西省宝鸡市林业改造资质了2.3万亩,其中森林面积超过1.5万亩,是一个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为一体的综合性林场。
宝鸡宋家山林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从宝鸡市区前往林场,可以选择乘坐公共汽车或者自驾车前往。乘坐公共汽车的话,可以在宝鸡市汽车站乘坐前往陈仓区的班车,到达陈仓区后再转乘到宋家山林场的班车。自驾车前往的话,可以选择沿着宝鸡至陈仓的国道310线行驶,到达陈仓后再根据路标指示前往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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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宝鸡宋家山林场地处秦岭南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一个非常适合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和科普教育的好去处。
国家林改政策对个人承包国有林场荒山造林的处理办法?
一、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利
1、占有权。承包期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
2、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期内自主经营,他人不得干涉;
3、收益权,承包期内所得收益,由承包经营人所有;
4、处分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法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林权改革政策方面的问题
2017年6月《 ***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明确相关权、责、利。大致包括:
1、明晰产权
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户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2、经营权放活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对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权
林农拥有四个层次的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林地必须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均按相关规定补偿;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
国有林,山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国林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林所有制是单一的,即山林权属于全民所有。
国有林,山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国林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林所有制是单一的,即山林权属于全民所有。
国有林,山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国林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宝鸡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 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第四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 *** 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城镇绿化目标责任。第五条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镇绿化有关的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辖区(含镇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级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和年度增长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第七条 城镇绿化,人人有责。每年三月份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
市、县(区)、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镇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市、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绿地专项规划,镇人民 *** 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镇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管理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绿地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应按照要求严格落实绿地规划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因地制宜,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镇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并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
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绿地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旧城改造规划中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第三章 建 设第十五条 市、县(区)、镇绿化项目建设分工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限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