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陕西省西安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发展林业陕西省西安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 *** 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爱林护林,植树造林,是全省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
各级人民 *** 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省人民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第三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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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按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四条 森林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自己用地和当地 *** 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种植单位所有。
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经过清理登记,明确权属,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 *** 颁发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和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林划给个人,不准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第五条 林业建设必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加强森林保护,大力植树造林,积极抚育改造,合理采伐利用。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六条 根据森林状况,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作为重点保护地区。
林区县由省人民 *** 划定;林区社由地区行署(市人民 *** )划定;林区队由县人民 *** 划定。
林区县和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各级人民 *** 要合理安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充实健全林业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林业工作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省、地区(市)和森林面积较大的县,应当建立有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建立护林联防组织。通往林区的山口要道,由县人民 *** 设立护林检查站。
人民公社根据需要配备林业专职干部。第八条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林区社、队,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基层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 *** 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护林政策;
(二)进行巡山检查;
(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禁止陡坡开荒。已经垦种的,必须限期停耕还林。第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森林、树木。
林权有争议的,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和秦岭、巴山、关山、乔山、黄龙山五大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
五大山系主梁两侧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名胜古迹林、环境保护林、科学试验林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渠道两侧的护路、护岸、护渠林木,只许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得皆伐。第十一条 林业管理单位要在林区修建护林防火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测预报,防止森林火灾,保障森林安全。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必须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用火。
在林区进行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林业管理单位批准。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 ***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驻军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援。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和国营林业局、林场,要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以及林木种苗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的病虫害传播和蔓延。第十三条 在珍贵、稀有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地区,由省人民 *** 划定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生产和狩猎活动。
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必须严加管护,不得任意猎捕。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坏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严禁砍挖古老、珍贵、稀有的树木、植物。第三章 森林管理第十四条 国有林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林场,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严格的森林管护和生产责任制。国营林业局、林场的建立、撤销、合并和改变其经营区界,按规定报批。
未建立国营林场的国有林,由县林业行政部门设立管护站。零星小片的国有林,可委托社、队管护,签订合同,林权不变,收益分成。
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需要,组织林区社、队参加各项林业生产活动,付给合理报酬。居住在国有林区而没有集体林的社、队,国营林场要在生产、生活用材方面予以照顾。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 *** 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 *** 林业工作人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林业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八条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范围,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范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九条 省重点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的范围是:
(一)水源涵养林包括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渭河、泾河等江河干流两岸山地及其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地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大、中型水库主要集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二)水土保持林包括秦岭、巴山、关山林区坡度在三十六度以上和桥山、黄龙山林区坡度在二十六度以上的森林,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和难于更新的林木,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原面、坡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主梁两侧各一千米以内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
(三)防风固沙林包括陕蒙边界以前至长城沿线范围内的森林。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 *** 对经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有林业局或者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未设立国有林业局、林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管理。
国有护路林、护渠林和城镇的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的,应当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教育,鼓励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
(四)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森林资源监测;
(五)指导开展采种育苗和植树造林活动;
(六)组织和指导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七)根据人民 *** 的决定,负责发放山林权证书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八)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农村区、乡(镇)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 *** 林业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公所、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 我省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经同级人民 *** 审核,报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林区范围的确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第八条 我省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范围是:
水源涵养林包括: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渭河、泾河等江河干流两岸山地及其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大、中型水库主要集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包括:秦岭、巴山、关山林区坡度在36度以上和桥山、黄龙山林区坡度在26度以上的森林;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和难于更新的林木;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原面、坡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第九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或者国营林场经营管理;未建立国营林业局、林场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护管理。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应当建立集体林场,也可组织专业队、组或者实行其他形式的承包经营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建设长远规划。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必须依照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各级人民 *** 处理。
省、市(地)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山林权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第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相关区、县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区、县人民 *** 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保障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第二章 责任主体第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 *** 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区、县人民 *** 分管的负责人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责任人。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培育和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总体目标;
(二)组织和指导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三)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
(四)指导、监督所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五)组织全市林业系统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办、检查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六)监督、检查、考核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第九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一)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职责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相关工作;
(四)具体组织并监督落实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资源林政管理、木材运输监督工作;
(五)具体组织并督促检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具体组织并监督检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第十条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对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森林资源承担保护发展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森林资源直接管护人员,对依法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域承担巡护责任。第三章 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体系,明确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集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并在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相关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地域分布、功能划分、保护管理状况等情况,划分责任区域,确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并组织实施。
市属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书制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