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修复需要资质吗
林地修复不需要资质,
但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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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 *** 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 *** 林业工作人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林业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八条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范围,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范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九条 省重点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的范围是:
(一)水源涵养林包括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渭河、泾河等江河干流两岸山地及其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地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大、中型水库主要集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二)水土保持林包括秦岭、巴山、关山林区坡度在三十六度以上和桥山、黄龙山林区坡度在二十六度以上的森林,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和难于更新的林木,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原面、坡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主梁两侧各一千米以内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
(三)防风固沙林包括陕蒙边界以前至长城沿线范围内的森林。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 *** 对经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有林业局或者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未设立国有林业局、林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管理。
国有护路林、护渠林和城镇的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的,应当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林业报件哪些不用资质证书
林业报件不用资质证书有:
1、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陕西省西安市林地使用不需要林业资质,发挥森林陕西省西安市林地使用不需要林业资质的多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教育,鼓励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
(四)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森林资源监测;
(五)指导开展采种育苗和植树造林活动;
(六)组织和指导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七)根据人民 *** 的决定,负责发放山林权证书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八)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农村区、乡(镇)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 *** 林业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公所、乡(镇)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 陕西省西安市林地使用不需要林业资质我省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经同级人民 *** 审核,报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林区范围的确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第八条 陕西省西安市林地使用不需要林业资质我省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范围是:
水源涵养林包括: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渭河、泾河等江河干流两岸山地及其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大、中型水库主要集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包括:秦岭、巴山、关山林区坡度在36度以上和桥山、黄龙山林区坡度在26度以上的森林;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和难于更新的林木;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原面、坡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第九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或者国营林场经营管理;未建立国营林业局、林场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护管理。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应当建立集体林场,也可组织专业队、组或者实行其他形式的承包经营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建设长远规划。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必须依照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各级人民 *** 处理。
省、市(地)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山林权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