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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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陕西省西安市无需林业资质的文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陕西省西安市无需林业资质的文件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53件 *** 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 *** 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 *** 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 *** 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