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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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测绘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七)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八)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十)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引导、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鼓励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测绘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 *** 职责〕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基本建设项目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编制规划〕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依法公布。第六条 〔编制计划〕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省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检查计划〕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落实计划〕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实施基础测绘〕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上,建立、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二)获取测绘分级管理中省级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版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监测本省地理国情;
(七)省人民 *** 根据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实施基础测绘〕市、县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二)获取测绘分级管理中市、县级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本行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六)根据实际需要监测市、县地理国情;
(七)本级人民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测绘资质的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
统计年报是按统计数据来填列的
年度报告是按工商局备案的数据来填列的
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陕西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出版、印刷地图;
(三)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施测前应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成果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进行成果检验。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