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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为森林火灾特险周。”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东西山绿化建设山西省太原市2015林业资质公示,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太原市2015林业资质公示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从事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西山绿化范围是指由市人民 *** 确定的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和环城林带规划的区域。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第四条 东西山绿化应当遵循 *** 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制定东西山绿化总体规划,并将东西山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东西山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投资、认养、承包东西山林地。
市、有关区(县)人民 *** 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宜林地在专业队造林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的差异也可通过下列方式实施造林绿化山西省太原市2015林业资质公示:
一类立地:立地条件较好、便于造林绿化的林业用地,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二类立地:立地条件中等、便于组织社会参与的林业用地,可以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片承包或者组织义务植树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三类立地:立地条件差、较难实施的林业用地,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造林绿化。第十条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企业、村庄等单位应当按照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搞好本区域内的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绿化东西山是本市全民义务植树的组成部分。
市人民 *** 应当安排本市市区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在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完成不少于两株的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二条 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当年造林成活率不得低于85%;成活率未达到85%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植补种;逾期未补植补种的,按照未达标株数缴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补植补种费用。第十三条 东西山绿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总体规划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东西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农业优惠电价收取。第十四条 东西山绿化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
(二)市、有关区(县)人民 *** 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东西山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凡符合绿化规划,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并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80%的绿化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第十六条 认养主体应当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保护。
认养主体经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冠名,也可以树立纪念碑。第十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林区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第十八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东西山绿化生态效益的林木资源的抚育、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 林权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林权单位可以自行管护,也可以与当地护林组织签订护林责任合同,实行有偿管护。第二十条 林权单位无力承担管护任务的,可以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提出放弃林权的申请,经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组织管护。
太原比较好的职业学校有哪些?
太原,古称晋阳,山西省辖地级市,是山西省省会、太原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太原合计有20余所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太原有哪些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有哪些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的职业技术学院有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7所。具体如下图:
太原的职业技术学院
其中,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是民办的高校,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6所高校是公办的院校。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是综合类院校,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农林类院系,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是财经类院校,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理工类院校。
需要指出的是,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唯一的“双高计划”院校。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隶属于山西省人民 *** 、由省教育厅管理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和“山西省优质高职院校”。
作为唯一的财经类院校,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山西省人民 *** 批准建立的、隶属于山西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7月获评为山西省“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唯一一所林业类高等职业院校,1992年被山西省人民 *** 命名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1999年通过了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的评估,2000年被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2年经省 *** 批准成立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被确定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以上是对太原有哪些职业技术学院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方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牞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答复同意的,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认养协议。第十条 认养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林权单位的林地林木,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认养方对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8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第十四条 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五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及有林地、林木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除外),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林区村庄、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风景管理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就近的当地人民 *** 牵头,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执行同级人民 *** 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任务。第八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建一定人数的义务灭火队伍,人员相对集中,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灭火能力。第九条 各乡(镇)、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集体林业经济组织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委任。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的护林员,由单位推荐,县(市、区)人民 *** 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
(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
(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
(五)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六)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和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标志和证件由委任单位发给。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建立联防制度,制定群众森林防火公约,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对新入岗的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人民 *** 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气象、公安、部队、民政、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财贸、卫生等部门,应当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五日)为森林火灾特险周。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
(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
(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 *** 区。警戒区和 *** 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 ***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