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
(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选育、引进、使用良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奖励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 *** 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第六条 省人民 *** 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保障林业生产安全。第七条 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适宜本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并优先选用当地的良种壮苗,实行合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良种基地和科研基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第十一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
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因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从省外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十三条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在国有、集体林内采集林木种子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统一组织;在国家或者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集种子的,由基地经营者组织。
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大对林木种业发展的支持。对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林木良种制种基地给予扶持。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林木种业生产保险,将先进适用的林木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根据实际采取林木良种补贴措施,重点扶持本地优良乡土树种的选育和推广。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实现林木良种化,保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可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及木质藤本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 *** 鼓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培育、引进和使用良种,组织多种形式的林木种子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到林木种子基地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造林绿化应普及良种,工程造林必须使用良种。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对在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木种子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第二章 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规划和本地需要,开展良种选育,引种驯化和良种推广工作,建立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基因库。第八条 林木良种的审定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良种基地和科研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不得侵占其土地、林木及其他资产。第十条 珍贵、稀有、濒危树种及名、优、古树的种质资源,主要造林树种的优良种源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收集区、保存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并指定单位负责保护,组织科研人员研究保护、拯救措施。第十一条 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三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贮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区,组织林木种子生产。第十三条 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森林经营局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采集林木种子。采集工作应由林木种子产地的人民 *** 或林业管理部门组织,采集者应在指定的采种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采种。
严禁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第十五条 油松、落叶松、核桃生产用种,主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其他林木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林木种了生产基地的种子,由基地管理者采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剂。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与省之间林木种子的调剂。第十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林木种子经营条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七条 经营林木种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林木种子质量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收购林木种子须在产种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用种量备有一定的林木种子贮备资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贮备的林木种子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林木种子检验、检疫第十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的检疫工作。
凡用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检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林木种子检验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检验员证件并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林木种子检验员有权依法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被抽检者应按规定无偿提供抽检样品。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种子资质,不需要花钱。《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种子资质;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苗木销售许可证太原市哪里办
苗木销售许可证太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办。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种子资质,需携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生产用地证明、资金证明、林木种子检验证明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种子资质,再去工商局办理相关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