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铁十七局集团前身为铁道兵第七师,组建于1952年。1984年初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更名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2000年进入中央企业工委序列,在新世纪的曙光升起之际完成改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它隶属于中国铁建总公司,是中国铁建的全资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的总部在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
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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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
成立日期
1985年02月02日
注册资本
302,122.64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宏伟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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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合作单位
相关事件
获得荣誉
发展简史
半个世纪的创业历程,这支队伍逐渐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曾5次荣获“全国先进企业”称号,连续
14年保持“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双认证,被授予AAA级中国最佳形象企业。2002年通过新资质认证,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主项资质,并具有公路、市政、水利、水电、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跑道等资质,取得《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走向国际市场。
管理团队
公司现有员工18000余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254名,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1720名,拥有各类大型机械设备4500余台(套),拥有资产32亿多元,年施工能力达350亿元以上。
产品与服务
改工前,公司先后参加了连淮扬镇铁路LZZQ-6标段工程、抗美援朝战争和鹰厦铁路、包兰铁路、坪连铁路、三茂铁路、海南岛环线及贵昆铁路、成昆铁路、襄渝铁路、青藏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为祖国铁路和国防建设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被誉为“开路先锋”;改工后,公司又先后参加了大秦铁路一期、大秦铁路二期、南同蒲铁路(复线)、包神铁路、神朔铁路、侯月铁路、宝中铁路、京九铁路、南昆铁路、内昆铁路、西康铁路、朔黄铁路、邯黄铁路(邯郸-邢台至黄骅港铁路)、株六铁路、神延铁路、达万铁路、秦沈铁路、阳涉铁路、荷日铁路、邯长铁路、邯济铁路、西合铁路、洛湛铁路、渝怀铁路等国家重点铁路工程的建设,其中:大秦铁路一期获国家金质奖,大秦铁路二期、京九铁路获鲁班奖;南同蒲、宝中铁路获部优质工程;在公路建设领域:先后承建了太原至晋祠、西安至铜川、西安至宝鸡、临潼至渭南、玉溪至元江、烟台至青岛、福州至泉州、泉州至厦门、厦门至漳州、漳州至龙岩、漳州至诏安、海南东线、博山至莱芜、太原至旧关、原平至太原、太原东山过境、菏泽至东明、北京至深圳、北京至珠海、北京至福州、运城至三门峡、成都至乐山、成都至雅安、隆昌至纳溪、成都至乐山、长沙至常德、合肥至徐州、界首至阜阳至蚌埠、青岛至银川、石家庄至黄骅港、晋城至焦作、北京至大同高等级公路50余条,其中:太原至旧关高速公路获鲁班奖,太原至晋祠公路获省优质工程,京深高速公路D标段获部优质工程,被誉为“河北第一、全国一流”;在工民建工程中:先后承建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山西省国税局综合楼、榆次市铁建医疗楼、太原市高科技开发区综合生产楼、上海古井大厦、湖北蒲圻体育馆、太原清徐三国演义城、威海专家别墅、威海蒿泊大厦、山西省人民银行股票交易中心等高层建筑、青岛浪琴园海滨别墅,其中:榆次市铁建医疗楼及山西省物资厅高层住宅楼获省优质工程、太原市高科技开发区综合生产楼获部优质工程;在其它领域:该局还承担了四川广元机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厦门市海仓跨海大桥、安徽合肥市南淝河特大桥、厦门市内茂立交桥、福州登云高尔夫球场、西安黑河引水工程、厦门环岛路防浪块工程、青岛火车站地下综合工程(三层)和港口码头等工程的建设。到2000年末,该局承建并交付运营的铁路3581公里、公路工程93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36公里、完成隧道161959折合米、桥梁154009折合米,房屋建筑231万平方米,土石方25468万方,累计完成施工产值209亿元,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5%以上,获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鲁班奖3项、省部优奖33项。
服务标准
作为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我集团公司始终坚持“信守合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为民造福”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对外顽强竞争,对内强化管理,走集约发展的道路;在企业管理上,坚持标准化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基层建设,建立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在施工管理上,树立“质量—信誉—效益”观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狠抓现场管理标准化,落实质量责任制,应用网络计划技术,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坚持质量否决制,形成了严密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率在95%以上;在生产经营上,不断拓展新领域,发挥科技优势和机械化作业的特长,向高、精、尖领域扩展。在队伍管理上,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先导,着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保证了企业建设和各项工程任务的圆满完成。
共15张
综合图集
改工以来,公司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多次荣获“全国先进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被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度企业;1994年12月国家统计局公布1994年度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建筑企业排序中,名列12位,1995年被中国企业形象认定委员会认定为AAA信用度企业。1997年12月经北京九千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审核,获得ISO9002国际标准认证证书(UKAS)暨GB/T19002国家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预防、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是太原市医保定点医院。
合作单位
该院设备先进,拥有最新西门子螺旋CT、西门子800毫安X光机、柯尼卡CR系统、西门子彩超、西门子B超、西门子多功能呼吸机、荷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德国产全功能麻醉呼吸机、监护仪、日本富士能电子胃镜、纤维喉镜、最新德国狼牌、美国顺康腹腔镜、前列腺汽化电切镜、动态血压、动态心电监测仪、先进的口腔诊疗设备、高压氧舱、颈颅多普勒、红外线乳腺扫描仪、动态心电图、CO2激光仪、无痛人流、无痛分娩设备及齐全的手术室设备。同时医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了先进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莱芜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历年真题和参考资料
您好山西省太原市莱芜林业资质单位!考试互联网接收。为山西省太原市莱芜林业资质单位了丰富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域林业部门的人员山西省太原市莱芜林业资质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直接下的16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012年7月至9月引进的天才100)600(包括开放式的转移或招聘。似乎是第29个月的注册历年真题一些????
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法律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音像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文物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形成文物保护利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互动共赢的原则。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 *** 、各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区级文物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文物部门应当列入有关城乡规划议事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市、区人民 ***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省、市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管理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等方面支出。
各级财政应对流失文物回归以及重要文物应急发掘所需费用提供保障,确保文物不流失、不破坏。第八条 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宣传教育,将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全民文物保护与利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九条 市、区人民 ***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保护与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十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文物管理机构登记公布,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第十二条 加强齐长城莱芜段保护管理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定期开展执法巡查,规范利用行为。第十三条 列入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文化村落、古民居、古庙宇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如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当地人民 *** 申请修缮资助,当地人民 *** 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鼓励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
支持社会力量自愿投资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请问一下从山西太原到山东莱芜市莱钢路线图能看一下吗
驾车路线:全程约638.8公里
起点:太原市
1.太原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100米,右转进入新建路
2) 沿新建路行驶1.3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新建南路
3) 沿新建南路行驶2.3公里,左转进入南内环街
4) 沿南内环街行驶1.7公里,进入并州南路
5) 沿并州南路行驶2.6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长风街
6) 沿长风街行驶360米,直行进入长风东街
7) 沿长风东街行驶2.1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8) 沿匝道行驶860米,直行进入二广高速
9) 沿二广高速行驶5.5公里,朝石家庄/G20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10) 沿匝道行驶94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
2.沿京昆高速行驶40米,直行进入太旧高速
3.沿太旧高速行驶140.6公里,直行进入青银高速
4.沿青银高速行驶43.7公里,朝石家庄(南)/济南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5.沿匝道行驶620米,直行进入青银高速
6.沿青银高速行驶298.7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7.沿京沪高速行驶10.3公里,朝上海/济南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机场枢纽立交
8.沿机场枢纽立交行驶5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京沪高速
9.沿京沪高速行驶20.0公里,朝上海/青岛/旅游路/莱芜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港沟枢纽立交
10.沿港沟枢纽立交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11.沿京沪高速行驶75.8公里,朝上海/淄博/G2/S29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莱芜枢纽立交
12.沿莱芜枢纽立交行驶990米,直行进入滨莱高速
13.沿滨莱高速行驶180米,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14.沿京沪高速行驶20.9公里,在钢城/莱钢集团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5.沿匝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九龙大街
16.莱芜市内驾车方案
1) 沿九龙大街行驶1.5公里,左转进入永兴路
2) 沿永兴路行驶210米,右转进入九龙大街
3) 沿九龙大街行驶1.6公里,右转进入双泉路
4) 沿双泉路行驶920米,左转进入铁流路
5) 沿铁流路行驶1.2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健康街
6) 沿健康街行驶480米,右转
7) 行驶80米,左转
8) 行驶5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莱芜钢铁集团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本文新版与旧版相比,特别整理出来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增加帮助。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莱芜征地补偿办法是怎么样的
莱芜 征地补偿 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 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 *** 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区人民 *** 城乡建设部门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为本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 *** 、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镇 ***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 *** 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 法律知识 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依照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通过招 投标 方式确定被 征收房屋 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 *** 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 ***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 *** 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 *** 。市、区人民 *** 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房屋析产变更等,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二)营业登记,改变房屋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房屋;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 *** 组织房屋征收、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认定和处理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 *** 。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 *** 、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 *** 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 *** 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维稳、 *** 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区人民 ***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区人民 *** 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人民 *** 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区人民 *** 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 *** 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搬迁补偿 ;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 市、区人民 *** 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应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就地或异地房屋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 ***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 *** 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购置。未经人民 *** 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 商品房 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手续;旧城区改建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优先建设后,方可建设其他房屋。 莱芜征地补偿办法是为了更好的在征收土地时出现了损害群众的利益情况,对于现在的 征地 政策,国家有文件批示,先支付赔偿款,后对土地进行征用,如果有违反这一顺序的,当事人是可以向有关监察部门举报反馈的,这种监督对于征用土地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