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树木移植手续
如果是山地或说林地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的树木移植要到林业局办理采伐证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运出县境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的还要办理植物检疫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如果是苗圃移植而且不运出县境的不办理任何手续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运出县境要办理植物检疫证。
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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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相关的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坚持因地适宜、统筹规划,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的规划、林业、土地、水利、环保、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业资源的专业管理与保护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协调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 *** 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报告和检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鼓励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对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农业资源进行定期调查。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普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普查结果由市人民 *** 发布公告。
区域调查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农业资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漏报、拒报。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综合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
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均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农业资源变化情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途径,保证农业资源高效、持续利用。
禁止对农业资源进行过度或者掠夺式开发。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推广采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和方法,促进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坡、盐碱地、水域、滩涂等农业后备资源。
农业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因地适宜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评估制度。
对农业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
对农业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开发项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园林 花卉相关工程 需要哪些证件和资质证书?
开公司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不需要特殊的手续证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先去办理就可以,
你唯一需要办的是林业局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个可以申请后置,办下营业执照后办,
至于做工程你需要慢慢熬资历再办工程施工资质。
我刚刚办理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了一个园林公司,只是没办施工资质,施工资质可以通过 *** 可以解决。
个体营业执照一般项目树木种植砍树要办证吗
需要。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时,必须获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采伐的一种法定凭证。凭证明文规定采伐单位、批准机关、采伐面积、采代蓄积、出材量、完成更新时间等。
砍伐证应该到各乡镇的林业站或者林业局林政股去办,带上要砍树的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如果是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以不需要办理砍伐证,只要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相关证明就可以砍。砍伐指标各个地方不同,要砍你所在乡镇的砍伐指标是否已经发放完毕,申请指标最好是年初申请或年中申请。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他情形。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方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牞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答复同意的,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认养协议。第十条 认养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林权单位的林地林木,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认养方对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8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第十四条 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五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备主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 ***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 *** 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化绿化设施的权利。
*** 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他城市绿地。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 *** 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局树木种植资质;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 *** 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属市和各区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客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