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事业单位资格复审时间地点是什么?
1.资格复审时间: 2019年7月25日至7月26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资格复审地点:山西省林业干部学校(具体地址为:太原市南内环街163号南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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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在哪里,哪个城市,哪个区?
根据 *** 息显示, 山西 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在 山西省太原市滨河东路(北段)78号 。
学校简介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唯一一所林业类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创建于1952年的山西林业学校。办学近七十年来,经过几代林院人的不懈 努力 ,逐步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取得了诸多成绩。1992年被山西省人民 *** 命名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1999年通过了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的评估,2000年被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2年经省 *** 批准成立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学院通过山西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 工作 水平评估,被评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2014年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中达到A级标准。2015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8年被确定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学院设有林学系、园林系、园艺系、经济贸易系、信息工程系、 艺术 设计系、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继续教育部、教学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公共 体育 部、校企合作部。学院现设林业技术、林业技术(工程管理方向)、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林业信息技术与管理、环境工程技术、导游、无人机应用技术、森林防火指挥与通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园艺技术、园艺技术(花卉方向)、园艺技术(都市园艺方向)、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经济林培育与利用、园林技术、园林工程技术、景区开发与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园林工程监理方向)、投资与理财、会计、市场营销、互联网金融、 计算机 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智能产品开发、环境艺术设计、包装策划与设计、家具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虚拟现实应用技术等35个专业。
学院一直秉承“知行合一、树木树人”的教育理念,坚持“强基固本、提质增效”总基调,发扬“艰苦 创业 、追求卓越”的林院精神,坚持以创建“行业一流、省内领先”的高职院校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为动力,以涉林专业为重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办学之路,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就,共为社会培养了30000余名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模板:“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模板,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模板;”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模板我市的气候特点,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为森林火灾特险周。”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第九条 本市根据森林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和森林防火特险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类生态园和生态修复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
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开山放炮;
(二)吸烟、野炊、烤火、狩猎;
(三)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
(四)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林交错区可燃物的清理工作。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经县(市、区)人民 *** 批准,乡(镇)人民 *** 、国有林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立卡(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各类管道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检修,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区内驻地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其驻地周边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