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质改革后,监理资质取消了哪几个专业?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监理资质现在是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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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监理资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
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
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山西省太原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山西省人民 ***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控制活动。第四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三)制定监理工作发展规划,调控监理队伍的发展;
(四)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初审;依法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从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第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单位章程;
(二)监理单位所在场所证明;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名单、学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五)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八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任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验,并依照施工队伍进入本省承担任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接受管理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册国家(地区) *** 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过监理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资产负债表、资金信用证明;
本条前款所列文件和材料须是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九条 发包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可参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发包方选定监理单位后,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内容和权限;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三)批准建设的文件;
(四)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方案,并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向发包方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在建设监理实施前,将监理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监理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方。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完善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 *** 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 *** 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18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18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1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6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19年5月
相关依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5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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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资质是什么时候取消的?哪个文件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