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土、地下水和成土母质。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管辖的范围,谁组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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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
(三)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把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同级人民 *** 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按水土保持规划进行。
各级人民 *** 应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政策,并鼓励农民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并建立 *** 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指导、监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水土保持纠纷,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六)受理行政复议;
(七)按权限收缴、管理本辖区内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管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研工作,建立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培训有关人员。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本区域内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兴利除害的原则,要特别加强对工厂、矿山和城市建设的水土保持管理,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生产结合进行,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综合防治体系。治理小流域或荒山、荒沟、荒滩、荒坡,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治理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县级人民 *** 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采取拍卖的形式。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对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综合考察,科学管理,组织植树造林,鼓励种草,发挥水土资源综合效益,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所在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第十三条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等治理成果,应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五条 采伐水土保持林木,应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并制定采伐迹地的水土保持方案,该方案须报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第十六条 现有陡坡耕地和其他禁耕地,须以县(区)、乡(镇)为单位做出具体规划,限期退耕,植树种草。规划为农耕地的陡坡地,应限期改造成梯田。第十七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取土挖砂及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工矿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由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部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该方案经同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所建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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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2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3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4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5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6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7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8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9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0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1 燕京华侨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2 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3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4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5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6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7 北京锡 *** 际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8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9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20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21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22 北京吉利大学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天津市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2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3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4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5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6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7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8 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9 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0 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教委 天津市 专科
11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2 天津职业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3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4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5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6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7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8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19 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20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21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22 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23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 专科
河北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中国地震局 三河市 专科
2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沧州市 专科
3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承德市 专科
4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沧州市 专科
5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邢台市 专科
6 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承德市 专科
7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河北省 沧州市 专科
8 保定师范专科学校 河北省 保定市 专科
9 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省 保定市 专科
10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11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廊坊市 专科
12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13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邯郸市 专科
14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张家口市 专科
15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16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沧州市 专科
17 承德职业学院 河北省 承德市 专科
18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保定市 专科
19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20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邢台市 专科
21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唐山市 专科
22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23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24 石家庄东方美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25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26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27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 专科
28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保定市 专科
29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唐山市 专科
30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衡水市 专科
31 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32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河北省 承德市 专科
33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34 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廊坊市 专科
35 石家庄联合技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36 邯郸中原外国语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邯郸市 专科
37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38 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39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40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41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唐山市 专科
42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北省 邯郸市 专科
43 河北京都高尔夫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44 石家庄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专科
45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廊坊市 专科
46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 专科
47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48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49 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 专科
50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51 保定虎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保定市 专科
52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廊坊市 专科
53 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保定市 专科
54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邢台市 专科
55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唐山市 专科
56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 专科
57 河北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专科
山西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2 大同医学专科学校 山西省 大同市 专科
3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省 离石市 专科
4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5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6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大同市 专科
7 太原大学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8 山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大同市 专科
9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专科
10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阳泉市 专科
11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12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13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山西省 临汾市 专科
14 山西工商职业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专科
15 山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16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17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忻州市 专科
18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19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20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运城市 专科
21 山西兴华职业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专科
22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晋中市 专科
23 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介休市 专科
24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25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临汾市 专科
26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27 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临汾市 专科
28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29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运城市 专科
30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长治市 专科
31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2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3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4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潞安市 专科
35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6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晋城市 专科
37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8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39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40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41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长治市 专科
42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省 太原市 专科
43 北岳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大同市 专科
内蒙古自治区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自治区 *** 集宁市 专科
2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专科
3 民办内蒙古丰州学院 内蒙古教育厅 呼和浩特市 专科
4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专科
5 河套大学 自治区 *** 临河市 专科
6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 *** 包头市 专科
7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专科
8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9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 专科
10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 *** 赤峰市 专科
11 通辽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 专科
12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科尔沁市 专科
13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 乌海市 专科
14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15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 *** 乌兰浩特市 专科
16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17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18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专科
19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专科
20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21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专科
22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市 专科
辽宁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2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抚顺市 专科
3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铁岭市 专科
4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锦州市 专科
5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朝阳市 专科
6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 专科
7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 专科
8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阜新市 专科
9 鞍山市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辽宁省 鞍山市 专科
10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辽阳市 专科
11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大连市 专科
12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抚顺市 专科
13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辽宁省 葫芦岛市 专科
14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营口市 专科
15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营口市 专科
16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专科
17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盘锦市 专科
18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19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20 铁岭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铁岭市 专科
21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22 大连艺术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专科
23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专科
24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辽阳市 专科
25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专科
26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丹东市 专科
27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28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锦州市 专科
29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30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辽宁省 沈阳市 专科
31 锦州商务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锦州市 专科
吉林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白城市 专科
2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3 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4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5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6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7 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8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9 吉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1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11 四平职业大学 吉林省 四平市 专科
12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13 辽源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辽源市 专科
14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15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吉林市 专科
16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吉林市 专科
17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18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公主岭市 专科
19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吉林省 长春市 专科
20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 松原市 专科
黑龙江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专科
2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 鹤岗市 专科
3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4 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双城市 专科
5 牡丹江大学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专科
6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齐齐哈尔市 专科
7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专科
8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9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专科
10 大庆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 专科
11 伊春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伊春市 专科
12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专科
1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14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专科
15 鸡西大学 黑龙江省 鸡西市 专科
16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17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专科
18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19 七台河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七台河市 专科
20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庆安县 专科
21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佳木斯市 专科
22 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专科
23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24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专科
25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专科
26 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双鸭山市 专科
27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28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29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0 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双鸭山市 专科
31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2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3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4 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5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专科
36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专科
上海市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海关总署 上海市 专科
2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3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4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5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6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7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9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0 上海东方文化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1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2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13 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4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6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7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18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19 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20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1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3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24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5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26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7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8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科
29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江苏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林业局 南京市 专科
2 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3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省 连云港市 专科
4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省 泰州市 专科
5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省 镇江市 专科
6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泰州市 专科
7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8 南通职业大学 江苏省 南通市 专科
9 苏州职业大学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1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11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连云港市 专科
12 扬州市职业大学 江苏省 扬州市 专科
13 民办明达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盐城市 专科
14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泰州市 专科
15 沙洲职业工学院 江苏省 张家港市 专科
16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17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1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通市 专科
19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通市 专科
20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徐州市 专科
21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22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太仓市 专科
23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24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徐州市 专科
25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淮安市 专科
26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盐城市 专科
27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扬州市 专科
28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29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专科
30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31 炎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盐城市 专科
32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33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专科
34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常州市 专科
35 培尔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无锡市 专科
36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句容市 专科
37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38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常州市 专科
39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常州市 专科
40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专科
41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无锡市 专科
42 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专科
43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淮安市 专科
44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常州市 专科
45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通市 专科
46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淮安市 专科
47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48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49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宿迁市 专科
50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51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52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53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无锡市 专科
54 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扬州市 专科
55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扬州市 专科
56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57 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专科
58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59 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镇江市 专科
60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常州市 专科
61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苏州市 专科
62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63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常州市 专科
64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专科
65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专科
66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徐州市 专科
67 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通市 专科
68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专科
浙江省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公安部 宁波市 专科
2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4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5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6 温州大学 浙江省 温州市 专科
7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金华市 专科
8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9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温州市 专科
10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11 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 浙江省 绍兴市 专科
12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宁波市 专科
13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14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台州市 专科
15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1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17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18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19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嘉兴市 专科
20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东阳市 专科
21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22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义乌市 专科
23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24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25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26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27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绍兴市 专科
28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29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0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1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2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3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4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绍兴市 专科
35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36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宁波市 专科
37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嘉兴市 专科
38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湖州市 专科
39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衢州市 专科
40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丽水市 专科
41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先看看吧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 *** 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第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第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努力提高植树、铺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效果。绿化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应当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
关于林业有害防治组织资质的相关情况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6、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本市给予以下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再顺延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五)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购电力债券。
(六)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减半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可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八)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九)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十)允许企业从国外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其购置总额在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国家规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十一)企业开业后的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十二)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四条 允许投资者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手续。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聘请国内亲属和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并来本市工作。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经过公证。
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安排其国内亲属(指投资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缘亲属)就业。亲属户口在城镇的,安排人数由投资者、合资双方与劳动管理部门商定。亲属户口在农村的,一次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以20万美元为基准,每增加20万美元,可增批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享受商品粮供应;但允许安排农村户口亲属就业并农转非的总数,最高不得超过七人。第六条 投资者的投资或获得的利润、利息,允许转让和继承。第七条 优先安排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凡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计划委员会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须在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凡属报省审批的项目,由市计委在10日内初审并转报。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可报请大同市人民 *** 批准。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 *** 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标准如下:
1.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立承担过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主要专业配备有一定资历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技术特长,能够完成具有省内先进和国内比
较先进水平的成果;③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2.核发丙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
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有一定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3.核发丁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立承担过县内或本企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二、受理申请机关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流程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审核后,上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受理市、州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后,
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补交材料,补齐后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评审认证,并告知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