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想向您了解一下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的情况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始建于1958年(与中国林产工业工程咨询公司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山西省太原市林业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是一家以从事林业、林业产业、木材加工和建筑工程咨询设计为核心业务山西省太原市林业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并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多方位、全过程服务山西省太原市林业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的科技型企业化管理的咨询设计单位。持有农林行业甲级、建筑工程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甲级,电力、市政、轻纺等多项乙级咨询设计资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机电设备成套和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甲级资质证书和商务部授予的对外经营权证书。1999年通过国际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中国生物质化学工程理事会等十几个国家级和林业行业内的著名协会担任着常务理事、理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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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现有员工400余名,中高级职称人数占80%以上。其中:国家级设计大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余名山西省太原市林业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各类注册工程师近百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齐全。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机构设有林产工业所4个、建筑设计所3个、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所、林业碳汇和生物质能源所、科技所、能源工程所、环境工程所、生态工程咨询所、景观规划设计所、林权交易和产权评估中心及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齐全。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下设北京思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地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北京红桦广告中心、厦门分院等分支机构。另外,国家林业局质量监督与造价管理总站、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纤维板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油橄榄与油茶分会等多个机构依托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设置。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在专业技术水平方面,始终处于本行业发展的领先地位,已先后完成各类林产工业、制浆造纸、火力发电、林业工程、环境工程、生态工程等大中型项目、引进项目及林业系统援外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规划、设计等近2000项。其中,30余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咨询、设计奖励;80余项获得省部级奖励。同时,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注重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与设计理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促进成套技术与设备的国产化,开发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还承担了许多科研类、公益类的国家级林业项目,包括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引进、林业科技成果项目推广、林业产业化项目、林业标准化项目、森林资源管理与检查、林业信息网络和森林火灾预防与管理等项目。此外,还广泛承担了林业行业内的管理任务,包括行业规划、项目评估,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的编制等行业管理工作,为中国林业建设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是什么形式的单位?
正式职工
第二年以后每年少说6-7万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简称山西院)成立于1957年,坐落在太原市迎泽桥西,是国家甲级勘测设计研究单位。具有国家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测绘、工程监理、水土保持、招标代理、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评价等甲级资质,环境评价、市政工程设计、工程自动化设计、建筑设计、水利工程设备监造等乙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和对外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是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单位。 山西院是一所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仪器设备先进、实践经验丰富、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勘测设计研究院。全院共有职工700余人,其中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5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2人,高级工程师158人,工程师210人。 五十年来,山西院先后在省内外承担并完成了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电灌站、自流灌区、闸坝、防洪工程的工程设计和流域规划约200余项,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环境的改善做出了卓著的贡献。 山西院坚持发展和应用高新技术,其中水库隧洞进水口水下淤泥层下岩塞爆破技术,长距离大直径PCCP输水工程设计技术,多泥沙河流高扬程泵站设计技术,高寒地区碾压砼重力坝设计技术,沉沙池设计技术,TBM快速成洞技术,均衡重式垂直升船机设计技术,高效省水船闸等技术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实际工程中采用。 历年来山西院共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质量创优奖等300余项。并获“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水利系统规划计划先进单位”、“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山西省劳动竞赛集体一等功”、“山西省劳动竞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省直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山西院奉行“团结、敬业、创新”的企业精神,始终坚持“提供合格产品、增强服务意识、追求持续发展”的质量方针,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招投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设备监造、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自动化设计、岩土试验、翻译等服务
林业用地可建房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级,下同)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乡(镇)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为:总占地面积3%作为自建房和办公用房。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 *** 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
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 *** 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