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天然林资源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森林资源调查资质,防止水土流失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森林资源调查资质,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森林和天然灌木林。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把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环保、土地、水利、园林、文物、旅游、地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天然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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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 按照市、县(市、区)人民 *** 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森林资源调查资质:负责其经营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应当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天然林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的义务,对破坏天然林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予以重点保护:
(一)太原林场、阳曲县东山林场、阳曲县西山林场、古交市阁上林场、娄烦县汾河林场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林;
(二)天龙山自然保护区的天然林;
(三)太原市东山、西山天然林;
(四)汾河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天然林;
(五)崛围山、龙山、太山的天然林;
(六)清徐县马鬣寺周边1000米以内的天然林:
(七)本市范围内省属林场的天然林。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保护措施。第十条 禁止盗伐、滥伐天然林。
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在林政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损害和破坏天然林生长环境的活动:
(一)排放有害气体;
(二)排放烟尘、粉尘;
(三)排放污水;
(四)倾倒污染物、废弃物;
(五)采石、挖沙、露天开矿;
(六)放牧、狩猎、采种、建墓地。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天然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天然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三条 由于人为或者自然因素,致使天然林受到毁坏的,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架设高压输电设施。经批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使用的高压输电设施,产权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防护措施不力造成林木毁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天然林面积及分布状况,对担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管护机构,核定管护人员及经费。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天然林资源消长、病虫害及火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监测网站,设置了望台,修筑林道,开通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第十八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天然林保护范围的边沿和通道口设立天然林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天然林保护标志。第十九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遵守天然林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护机构和管护人员的检查、管理。第二十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资源等勘查活动,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损坏林木或者植被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地方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人民 *** 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分别由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县级人民 *** 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第四条 禁伐区、禁猎区的设立,应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区界,经批准确定后,应树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调查森林资源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掌握其消长变化情况;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五)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
(六)加强社会协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和设计。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和修建设施。第九条 凡进入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进入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地)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到本省境内的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须经林业部同意;到地方自然保护区活动,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挖土、野外用火、采石、开矿、勘探以及其它影响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活动。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凡进入核心区进行观测研究或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的人员,均应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二条 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在保证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情况下,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和统筹安排,可以在实验区国有林内开展林副业生产,按其收益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资源保护费。第十三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生产性采伐。自然保护区需在本实验区国有林内进行科学试验性的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应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得收入要全部交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监督使用,原则上百分之七十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该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费用,百分之三十缴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全省自然保护事业。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林的抚育或次生林改造,应按省 *** 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按照采伐许可证批准的作业伐区设计文件,予以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程作业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其采伐作业。木材运出时,必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盖检验印记。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法律分析: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第三条 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 *** 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 召集 *** 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 *** 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 *** 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
南昌市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全市森林资源家底,掌握资源现状,科学考核全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成效,根据赣府厅字[2009]4号和赣林资字[2009]138号文件要求,决定从今年5月起,在全市开展第七次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为确保顺利圆满完成本次调查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与任务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森林分类经营和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搞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对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建立林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快捷进行信息交流和科学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覆盖率指标现状,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为调整我市林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定林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科学指导森林经营提供依据。
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区域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意见,并逐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科学考核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提供依据。以本次二类资源数据为基础,组织完成全市“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加快推动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实施和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二、调查范围
全面完成南昌、新建、进贤、安义四县以及东湖、西湖、青云谱、湾里、青山湖、昌北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英雄开发区和桑海开发区(驻县(区)中央、省、市属单位按属地原则)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任务,总面积约740236公顷。各县(区)区划面积为:东湖区1723公顷、西湖区1897公顷、青云谱区1204公顷、湾里区23703公顷、青山湖区17920公顷、昌北开发区13003公顷、高新开发区23100公顷、红谷滩新区4921公顷、英雄开发区4460公顷、桑海开发区4023公顷、南昌县161925公顷、新建县221552公顷、进贤县195186公顷、安义县65619公顷。
三、技术方法
调查方法采取地面调查为主、地面调查与遥感判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面调查采用小班调查和固定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固定样地调查(复查),估算总体蓄积、计算间隔期内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并控制和平差小班蓄积;通过小班区划调查,把森林资源落实到山头地块。遥感判读作为补充调查,利用卫星遥感影像资料,辅助判读森林地类、林种和树种等重要因子,提高小班调查精度。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编制“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为切实抓好调查、编限工作,市林业局成立樊三宝局长为组长,徐建平副局长、罗美英副调研员为副组长,罗晓平、曾德庆、李昌阳、欧小青、谢保成、胡友军、黄烜为成员的二类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管理处,曾德庆兼任办公室主任,谢保成为副主任,工作人员有杨家林、杨安、万青、刘颖、黄义松、万颖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安排筹措调查经费并监督使用,接待上级来人检查,组织专家鉴定调查成果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制定全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外业调查操作细则以及质量管理办法;组织全市调查队伍技术培训,统一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完成全市质量检查和调查成果材料验收;接待上级来人检查;完成全市调查成果材料的编制汇总、印刷、存档和上报等工作。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编制“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工作。
(二)组建调查队伍
本次二类调查由市统一组织管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调查。各县(区)应成立外业调查工组和质量检查工组,抽调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并参加过森林资源调查、有实践经验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林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这次调查。每个外业工组,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挑选参加过2006年一类调查或参加过2003年二类调查的骨干任工组长;每个质量检查工组,由调查经验丰富的2~3人组成,组长必须具备林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组织实施调查
本次二类调查在当地 *** 的'领导下,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区)组织实施,提交全面、准确的调查成果。驻县(区)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森林资源调查,由所在县(区)统一领导,单位可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当地林业部门组织力量调查,调查经费由驻县(区)单位解决,调查数据按属地原则,归口当地县(区)统计上报。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调查工作量
全市国土总面积740236公顷,按平均10公顷区划一个小班、平均每工组日调查70公顷(含小班区划调查和标准地调查)计算,全市共需区划小班74023个,小班调查工作量为10596个工组日;采取系统抽样调查,1×1平方公里布设一个固定样地,全市共需布设7443个样地,按平均每工组日调查2个样地计算,样地调查工作量为3225个工组日;根据省厅质量检查规定,需质检小班2991个,调查工作量为826个工组日;需质检样地986个,调查工作量为610个工组日。全市外业调查工作量总计为15257个工组日。
按实际开展调查工作167天(5个半月)计算,全市需组建73个外业调查工组,技术人员219名;组建外业质检工组22个,技术人员66人;组建后勤保障工组15个,后勤人员83人;全市共计需组建110个工组,抽调368名人员参加本次二类调查(全市二类调查工作量、工组、人员统计表详见表一)。
(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2009年5月中旬)
包括全市二类调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各调查单位工作方案的制定、审查;地形图以及有关仪器设备、软件的购置等。
2、技术培训(2009年5月下旬)
组织参加全省二类调查工作启动会、技术培训班;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调查任务、时间及有关要求;并举办技术培训班,邀请省厅的专家对各调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3、区划调查(2009年6月-10月)
调查单位组建的调查工作组,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要求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市、县(区)同步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
4、内业计算汇总(2009年11月-2010年1月)
小班属性逻辑检查,面积计算及平差,样地、小班调查数据及代码表输机,数据处理、统计汇总与分析,成果编制等。
5、成果审定(2010年2月1-15日)
完成各调查单位二类调查成果的审定及补充完善。
6、上报成果(2010年2月16-28日)
完成各种成果编制、印刷及上报。
7、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3月-11月)
完成小班图形矢量化和属性数据挂库,基本完成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8、总结表彰
全市二类调查结束后,市局将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本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完成质量好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六、经费筹措
全市二类调查统计单位为14个,参照上期工作情况,预计调查总工作量为15258个工组日,调查总经费预算为444.3万元。其中:准备阶段经费37.0万元;外业调查经费300.3万元;内业成果汇编经费39.7万元;总结阶段经费67.3万元。各调查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二类调查经费预算,积极争取本地财政资金支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全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经费预算详见表二)
七、质量管理
1、检查验收工作和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审”三环节管理。
3、实行技术质量责任制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在检查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限期改正或返工;对弄虚作假、不按技术规定执行的,要坚决惩处并责令全部返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内业数据录入要坚持背靠背方法,进行数据对比,防止出现录入错误。
5、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专项检查验收制度和质量检查办法并严格执行。
八、成果提交
提交成果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调查成果需经同级人民 *** 审定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1、数据库:以县(调查单位)为单位建立的样地、小班调查因子数据库,乡(镇、场)代码库、村(分场)代码库,小班图形和属性数据库;
2、统计表: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要求编制森林资源统计表(附表1-附表33);
3、报告:包括调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
4、图件:主要包括森林分布图、分类经营区划图(按五大林种编制)、主要树种分布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