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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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公民和法人实施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位于长风文化商务区西南侧,总建筑面积约15.7万平米。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层分布
1、一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市房产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安审批处(含公安出入境、公安交警)、市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等,共设窗口192个。一层划分为四个区域:A区为税务窗口;B区为公安窗口;C区为国土资源窗口(不动产登记);D区为房产交易窗口。
2、二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发改、经信、住建、城管、农委、民政、司法、人社、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商务、卫计、食药监、规划、环保、体育、文物、安监、房管、园林、煤炭、人防、防震、环卫、质监、气象、国安、消防、供水、热力、天然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共设窗口136个。
3、三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等,共设窗口140余个,主要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业务。
4、四层进驻的单位主要有:政务办、 *** 采购中心、招标办、建设项目招标服务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位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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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 *** 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玉堂春
(府东街省 *** 东院89号,晋商银行东侧,进院后直行100米) 0351—3046307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二楼会议室(太原市府东街95号) 0351—3046939、3046154
山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省教育厅四号会议室
(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行政办公中心1号楼) 0351-3040164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15年7月6日
(上午:8:00—12:00) 山西省招生考试基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北街9号,27路、65路、310路、311路公交车终点站)12楼1208房间 0351—4862611
山西省司法厅 2015年7月7日 省司法厅政治部215房间(太原市并州路二营盘狄村北街11号) 0351—2681119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6日-8日 省财政厅405房间(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0351-4040560、408584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7日-9日 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山西省行政办公中心1号楼530室 0351—767604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省国土资源厅913房间(太原市望景路3号) 0351—616834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7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楼会议室(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0351—3580603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322房间(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33号) 0351—4663049
山西省农业厅 2015年7月7日 省农业厅226室(太原市新建路59号) 0351—8235207
山西省林业厅 2015年7月6日 省林业干部学校(太原市南内环街63号南23楼,山西省水利大厦西侧,往北100米) 0351—4060263、7251559
山西省商务厅 2015年7月6日 省商务厅人事处212房间(太原市新建路1号) 0351—4087501
山西省文化厅 2015年7月7日 省文化厅204室(太原市文源巷5号) 0351—2027998
山西省人民 *** 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8日 省外事侨务办人事处(太原市迎泽大街388号国际大厦2203B) 0351—4031667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院北楼二楼会议室 0351—4117101
山西省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太原市平阳南路101号,国瑞大厦19层会议室(1906A房间) 0351—7218027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6日
(上午:8:00—12:00) 太原市府西街29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319室 0351-3532431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7月7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大楼514房间(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 0351—8302514、8302522
山西省体育局 2015年7月7日 省体育局办公楼7楼局人事处(太原市大营盘寇庄北街2—6号) 0351—7686213
山西省统计局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1005室(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32号) 0351—4955591、4955590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7日 太原市长风西大街1号丽华大厦A座1221室 0351—6819729
山西省粮食局 2015年7月7日 省粮食局四楼小会议室(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 0351—4041311
山西省人民 *** 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省 *** 机关事务管理局318房间(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 0351—7085099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 省物价局三楼会议室(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 0351—3046413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8日 省国防科工办人事处317室(太原市解放路267号) 0351—3184928
山西省人民 ***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11层 0351—3049386
山西省人民 *** 发展研究中心 2015年7月6日
(上午:8:00—12:00) 太原市迎泽大街388号国际大厦2007房间 0351—4031707
山西省省级 *** 采购中心 2015年7月6日
(上午:8:00—12:00) 山西省省级 *** 采购中心3号会议室(太原市迎泽大街330号) 0351—4081715
山西省档案局(馆) 2015年7月6日 山西省档案局办公楼三层会议室(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78号) 0351—437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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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质勘查局 2015年7月6日 山西省地勘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太原市并州北路27号) 0351—2029921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2015年7月7日
(上午:8:00—12:00)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办公楼210室(太原市师范街14号) 0351—7086449
山西宏胜源林业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西宏胜源林业咨询有限公司是2015-06-04在山西省注册成立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评估资质在哪查询电话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171幢3层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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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000MA0K5DMJ3N,企业法人史文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省林业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林业产业、林业科技研发项目投资;森林资源开发;森林康养(住宿、餐饮、医疗服务、养老机构经营、健身休闲活动、娱乐场所);林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育苗、花卉种植、中药材种植;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改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农林技术推广服务;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农林产品销售;旅游景区管理;旅行社相关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生态资源监测;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山西省林业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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