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辨别植物检疫证书真假
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各省统一印制。目前,没有防伪标识。调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分别盖有具有省(市、自治区)级植物检疫专用章和市(县、区)植物检疫专用章和该机构检疫员签字。
鉴别《植物检疫证书》真假。主要是将要鉴别的检疫证书持手中,用电话或传真向县级(含县级)以上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机构的检疫员咨询。将《植物检疫证书》左上角和右上角的编号告诉签发检疫证的检疫员,如果检疫证书内容有手写修改的,还要将修改内容请签发检疫证书的检疫员核实。你持有的检疫证书与检疫员保存的存根联内容相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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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理林业证需要哪些手续
林业证件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和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并由乡镇 *** 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在30天内凭林业局交费通知书到县信用二分社交费,由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
木材运输证,由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写出申请,林业部门审批,在3天内凭林业局缴费通知单,到县信用二分社交费,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
木材经营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林业局办证处核发(1、场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证明;2、上一年的木材经营台帐;3、身份证复印件;4、2寸免冠照片),在15天内办理,不收费。
木材加工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林业局办证处核发(1、场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证明;2、上一年的木材加工台帐;身份证复印件;4、2寸免冠照片),在15天内办理,不收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审批(2公顷以下),县林业局审核(2公顷以上),市、省林业局审批(2公顷以上)(1、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木补偿费协议)。在15天内上报。
使用林地审核,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市林业局审核,省、国家林业局审批(1、申请(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四至范围);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林木补偿费协议)。15天内上报。
林木种苗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森防站实施产地检疫,凭交费通知书到县信用二分社交检疫费,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检疫证书。需准备的材料有:1、申请;2、种苗、木竹的产地证明;3、检疫费票据。5天内办理,不收工本费,检疫费是销售价的0.2-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县林业局领导审批,县种苗站核发,需准备的材料有: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证明;2、场地、技术、设备条件证明;3、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金等。15天内在种苗站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县林业局领导审批,县种苗站核发,需准备的材料有:1、经营场所证明;2、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经营和检验技术人员、资金等。15天内在种苗站办理。
林权证,林权登记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现场勘测,相关林权人签署意见,并申请登记权利公示,由县级人民 *** 审核后颁发林权证,需准备的材料:1、申请书;2、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在30天内在林权办办理。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2.一道运输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怎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配货站可以代开植物检疫证…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须知 (一)办事对象和内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他林产品。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灭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的应停止运输。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施检疫。 (二)须说明的问题或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1、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所在地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属二次或多次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证换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重新检疫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调入地的森检机构验证或复检,以备核查。 3、对调入时没有《植物检疫证》的,补检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补检费按3-5倍收取。 4、办理时,货主应如实填写《报检单》,例如,报检单位、品种、数量、价值、产地、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等,到起运地的林业部门报检。当林业部门接到报检后,由森林植物专(兼)职检疫员进行现场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发货人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上一级林业部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调运。 (四)收费标准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的收取是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的。 1、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 2、苗木:按货值的0.5%; 3、药材:按货值的0.1%; 4、果品:按货值的0.1%; 5、盆景:按货值的1.00%;6、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的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中央驻晋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植物检疫,市(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县属单位的植物检疫。第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检物采取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拍摄、复制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并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检疫人员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持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身份证件。第四条 根据植物检疫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在应检物营运、贮存、经销等场所派驻检疫员,可在农、林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种、苗繁育场(圃)、种子园、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等单位聘请 *** 检疫员,协助检疫机构做好所在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五条 检疫范围:
(一)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检疫对象、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运载工具、包装铺垫材料、仓库、场地等。第六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植物分类分工实施植物检疫。农作物、水果、花卉、中药材由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森林植物、干果、野生珍贵花卉由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第七条 发生特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生动态,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每隔三年至五年对植物检疫对象普查一次,重点对象应每年调查,并编制出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根据植物检疫对象分布传播的情况和当地地理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第九条 凡选育、生产、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植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植物检疫登记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 调运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从省外调入的,由调入单位和个人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出具《山西省调入植物检疫要求书》或《山西省调入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和个人按检疫要求书提出的检疫要求,报调出地的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或能传播、携带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从本省调出的,由调出单位和个人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向省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三)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间调运的,调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复检发现问题的,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安排好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隔离试种计划,并根据引进数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农业部、林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引进合同。
(二)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须有出口国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符合我国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后须按规定集中隔离试种。一年生的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的不得少于两年。经试种检疫,确实不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四)国际友人赠送或出国人员、留学人员带回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及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