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一条修改为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题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分别修改为:“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资金的管理”。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农业资金”统一修改为“农业投资资金”。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统一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计划、科学技术、水利、乡镇企业”统一修改为“发展与改革、科技、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四、删除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各项农业基金的预算管理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根据本级人民 *** 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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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为森林火灾特险周。”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7月1日将取消哪些企业资质认定的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的中央企业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下图: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太原市消防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材料、广告牌和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3、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删去第二款。
5、删去第二十六条。
6、删去第五十五条。
7、删去第五十六条。
8、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删去第五十八条。二、太原市关于 *** *** *** 的若干规定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
3、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
4、将该法规中的“其它”、“应”、“或”等分别修改为“其他”、“应当”、“或者”。三、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城管、市容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规定。”
3、将第五条修改为:“非经本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4、将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删去第七条。
6、删去第十条。四、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晋祠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东西山绿化生态效益的林木资源的抚育、保护和管理。”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太原市外商企业投资条例
1、将该法规中的“计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
2、将第三条修改为:“太原市人民 *** 授权市外经贸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重要变更事项,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4、删去第五章,将第二十四条并入第四章,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 ***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5、删去第二十七条。
6、删去第二十九条。
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