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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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第九条 本市根据森林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和森林防火特险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类生态园和生态修复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
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开山放炮;
(二)吸烟、野炊、烤火、狩猎;
(三)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
(四)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林交错区可燃物的清理工作。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经县(市、区)人民 *** 批准,乡(镇)人民 *** 、国有林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立卡(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各类管道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检修,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区内驻地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其驻地周边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及有林地、林木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除外),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林区村庄、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风景管理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就近的当地人民 *** 牵头,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执行同级人民 *** 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任务。第八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建一定人数的义务灭火队伍,人员相对集中,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灭火能力。第九条 各乡(镇)、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集体林业经济组织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委任。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的护林员,由单位推荐,县(市、区)人民 *** 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
(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
(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
(五)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六)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和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标志和证件由委任单位发给。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建立联防制度,制定群众森林防火公约,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对新入岗的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人民 *** 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气象、公安、部队、民政、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财贸、卫生等部门,应当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五日)为森林火灾特险周。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
(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
(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 *** 区。警戒区和 *** 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 ***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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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要注意些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
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