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为民服务中心24小时咨询电话
服务中心电话: 0351-2377111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公民和法人实施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位于长风文化商务区西南侧,总建筑面积约15.7万平米。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层分布
1、一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市房产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安审批处(含公安出入境、公安交警)、市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等,共设窗口192个。一层划分为四个区域:A区为税务窗口;B区为公安窗口;C区为国土资源窗口(不动产登记);D区为房产交易窗口。
2、二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发改、经信、住建、城管、农委、民政、司法、人社、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商务、卫计、食药监、规划、环保、体育、文物、安监、房管、园林、煤炭、人防、防震、环卫、质监、气象、国安、消防、供水、热力、天然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共设窗口136个。
3、三层进驻的窗口单位主要有: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等,共设窗口140余个,主要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业务。
4、四层进驻的单位主要有:政务办、 *** 采购中心、招标办、建设项目招标服务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位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22年太原市林业局是不是涨了2400元
暂无官方资料显示太原2022年是否会涨工资,需要以公司、企业以及各单位官方消息为准。
2021-2022年太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规定:
山西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5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四个类别的标准均提高170元。具体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与此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 *** 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调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 *** 及其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舆论引导、教育、宣传等工作。第二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第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保护区具体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保护区范围以及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
开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更新。第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和动态监测方案。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有较大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有评估必要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动态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第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除外。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敷设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并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共同协作处置。第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或者改造。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想联系公务员考试山西考点怎么办
如果离的近,可以直接去考点办公室咨询具体事情。离的远可以查询到考点办公室电话给他们打电话,或者直接发邮件都可以联系。。
以下是山西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咨询电话表,供考生参考和咨询。
山西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咨询电话表
招录部门 咨询电话
*** 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0351-6779703
*** 山西省委办公厅 0351-4045704
*** 山西省委组织部 举报与核查中心:0351-4019399
党员教育中心:0351-4019237
*** 山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0351-5236010
*** 山西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0351-3188160
*** 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0351-4045256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0351—3902804
中国民主同盟山西省委员会 0351-2709381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351—3119336、3119318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351-5625311
山西省民政厅 0351-6387115
山西省财政厅 0351-408584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51-767604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0351-616834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351-3580068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0351-466305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351-3580697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0351-6819729
山西省审计厅 0351-3806115
山西省人民 *** 外事办公室 0351-4031667
山西省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351-7992788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351—7680299、7034319
山西省统计局 0351-4955311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0351-7731182、7731107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0351-6819689、6819615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351-4041513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0351-2676361、2676331
山西省戒毒管理局 0351-2785020、2785021、2785095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0351-4060263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0351-8383747 8383529
山西省总工会 0351-8380527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0351-3624663
山西省档案馆 0351-2775221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0351-4043940
山西省人民 *** 驻上海办事处 021-65427951
山西省人民 *** 驻广州办事处 020—22293788转1320
山西省
法院系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0351-6016729
太原市法院系统 0351-2807038
大同市法院系统 0352-5521636
阳泉市法院系统 0353-2582627
晋中市法院系统 0354-3129603
长治市法院系统 0355-2190051
朔州市法院系统 0349-2282084
忻州市法院系统 0350-3332027
晋城市法院系统 0356-3015118
吕梁市法院系统 0358-8425115
临汾市法院系统 0357-2189100
运城市法院系统 0359-2620207
山西省
检察系统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0351-6865648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研究中心(参照管理) 0351-6865648
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0351-6865648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0351-6865648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 0351-6865648
太原市检察系统 0351-8723843
大同市检察系统 0352-5682153
朔州市检察系统 0349-2166827
忻州市检察系统 0350-3168328
吕梁市检察系统 0358-8210713
阳泉市检察系统 0353-2138280
晋中市检察系统 0354-3076015
长治市检察系统 0355-2025008
晋城市检察系统 0356-2060398
临汾市检察系统 0357-2992236
运城市检察系统 0359-2219698
铁路检察系统 0351-6865926
太原市 太原市委组织部 0351-2020088
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0351-8723506
太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0351-4227993
太原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0351-4225183
太原市委老干部局 0351-4221518
太原市人民 *** 办公室 0351-4223231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351-3180622
太原市发改委物价成本调查监审所 0351-3180622
太原市教育局 0351-2020341
太原市司法局 0351-4226961
太原市财政局 0351-4032974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351-3586607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0351-3045209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0351-2028964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0351-4223640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351-5625147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0351-7228116
太原市审计局 0351-4138418
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351-7218203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51-7248166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北高新区分局 0351-7248166
太原市体育局 0351-2028517
太原市统计局 0351-2020483
太原市能源局 0351-7329360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0351-4942641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局 0351-6186966
太原市总工会(参照管理) 0351-4691059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市委员会(参照管理) 0351-3093467
太原市委党校(参照管理) 0351-7521029
太原市公安局 0351-4038576
小店区委组织部 0351-7631025
迎泽区委组织部 0351-8285801
杏花岭区委组织部 0351-3382147
尖草坪区委组织部 0351-5648188
万柏林区委组织部 0351-6191312
清徐县委组织部 0351-5737227
阳曲县委组织部 0351-5599039
娄烦委组织部 0351-5326411
古交市委组织部 0351-5866615
大同市委组织部 0352-6036559
阳泉市委组织部 0353-2296280
长治市委组织部 0355-2025008
晋城市委组织部 0356-2122332
朔州市委组织部 0349-8853166
晋中市委组织部 0354-2636223
运城市委组织部 0359-8843827
忻州市委组织部 0350-3039445
临汾市委组织部 0357-2090588
吕梁市委组织部 0358-8228589
考务政策咨询电话 0351-4018683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及有林地、林木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除外),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林区村庄、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风景管理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就近的当地人民 *** 牵头,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执行同级人民 *** 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任务。第八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建一定人数的义务灭火队伍,人员相对集中,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灭火能力。第九条 各乡(镇)、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集体林业经济组织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委任。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的护林员,由单位推荐,县(市、区)人民 *** 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
(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
(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
(五)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六)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和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标志和证件由委任单位发给。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建立联防制度,制定群众森林防火公约,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对新入岗的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人民 *** 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气象、公安、部队、民政、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财贸、卫生等部门,应当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五日)为森林火灾特险周。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
(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
(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 *** 区。警戒区和 *** 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 ***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第九条 本市根据森林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和森林防火特险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类生态园和生态修复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
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第十一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开山放炮;
(二)吸烟、野炊、烤火、狩猎;
(三)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
(四)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林交错区可燃物的清理工作。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经县(市、区)人民 *** 批准,乡(镇)人民 *** 、国有林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立卡(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各类管道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检修,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区内驻地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其驻地周边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