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林地征占用手续找确权登记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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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如需征用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林业厅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新建项目涉及需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报批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下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能依据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进行项目的开发。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征占林地交费的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