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专学校有哪些?
新疆林业中等职业学校、乌鲁木齐技师学院。
一、新疆林业中等职业学校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新疆林业学校创建于1955年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是新疆唯一一所集林业中职、林业技工、林业干部培训教育为一体的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是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新疆分院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是林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基地;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职业教育分会会员;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市级治安模范单位。
是中德技术合作林业培训与进修项目基地、中日林业生态培训中心项目基地。
新疆林业学校创建于1955年,是新疆唯一一所集林业中职、林业技工、林业干部培训教育为一体的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是林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基地;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职业教育分会会员;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市级治安模范单位。
是中德技术合作林业培训与进修项目基地、中日林业生态培训中心项目基地。
二、乌鲁木齐技师学院
乌鲁木齐技师学院(乌鲁木齐市第二职业中专学校)始建于1982年,占地240亩,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
是一所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主管的集学制教育与社会培训为一体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是自治区德育达标校,自治区文明校园,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了“以德立校、以质兴校、同舟共济”的办学特色。
学院现有太原路校区、安宁渠校区两个校区,共占地238亩,在校生2777人,生均用地面积57平方米,校舍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7平方米。
学院建有各类实训室71个,实训工位近3322个,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2270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8200元。
新增综合实训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8999.93㎡,项目建设总投资5500万元,学院先后被认定为乌鲁木齐市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师范教育实验学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疆林业中等职业学校百度百科-乌鲁木齐技师学院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及有林地、林木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除外),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林区村庄、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风景管理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就近的当地人民 *** 牵头,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执行同级人民 *** 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任务。第八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建一定人数的义务灭火队伍,人员相对集中,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灭火能力。第九条 各乡(镇)、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集体林业经济组织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委任。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的护林员,由单位推荐,县(市、区)人民 *** 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
(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
(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
(五)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六)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和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标志和证件由委任单位发给。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建立联防制度,制定群众森林防火公约,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对新入岗的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人民 *** 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气象、公安、部队、民政、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财贸、卫生等部门,应当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五日)为森林火灾特险周。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
(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
(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 *** 区。警戒区和 *** 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 ***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山西省太原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内容我市的气候特点,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为森林火灾特险周。”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种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其他方面对农业的投资。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第八条 市人民 *** 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的8%以上。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应当在上一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20%以上。
(四)当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时,应当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安排。
(五)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应当予以保障。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 *** 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更规定执行: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农业发展基金。
农业发展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比例足额提取。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管理的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基金、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等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提取和筹集。第十二条 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应当按税后利润的5%上缴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发展农业生产。
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和运输业的农民,应当按照税后年纯收入的3%上缴其户籍所在地的集休经济组织,按规定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不断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务投入。
每个劳动力每年应当投入一定数量的集体劳动积累工,投入数量由市人民 ***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从事其他非农产业不投入集体劳动积累工的农民,实行以资代劳,限期交款。
集体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 ***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第十四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并逐年增加。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五条 农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第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第十七条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植树造林、林木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农业机械化和乡镇企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